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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机动车销售纳税人如何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2022-10-26 11:33:55)
标签:

公告2022年第15号

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公告2020年第23号

机动车销售增值税政策

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周桐

【纳税实务】机动车销售纳税人如何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2022年10月25日 来源:

秦燕

增值税专用*是增值税扣税凭证之一,机动车销售统一*是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免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这样的表达是否颠覆了我们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一贯认知?2022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而从事机动车销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普通*,为了让其充分享受税收政策红利,在*开具方面给予了一定突破。

一、免征增值税相关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台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如按15号公告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明确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事项。6号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需要特别关注的是,税率栏次应标注“免税”,而不要填写3%、1%、0等。

按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应就其所开具*对应的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符合15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若当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并缴纳税款,申请退税的前提条件是追回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全部联次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

二、机动车*管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施行后,取消了最低计税价格计征税款的规定,并全面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为适应新的管理形势,防控机动车*滥用、虚开风险,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行业*使用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机动车*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印发,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所称的机动车*,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包括纸质*、电子*)。即《办法》界定的机动车*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和“增值税专用*”两类票种。《办法》未提及增值税普通*,主要考虑是增值税普通*在机动车销售业务中使用场景较少。一方面,机动车单位价值较高,机动车购入方抵扣需求明显;另一方面,自2020年2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已全面放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办法》界定的两类机动车*已可以涵盖各类应用场景,对少数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的情形,可以使用上述两类*替代。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和增值税专用*的使用场景。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即机动车销售统一*仅适用于零售环节,而生产、批发环节销售方需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

三、适用免税政策与机动车*开具的协调

从事机动车销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根据15号公告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而目前的机动车*并不包含增值税普通*,即从事机动车销售的纳税人需要在开具增值税专用*的前提下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了“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免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

税务总局就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发布了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二),对机动车销售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政策及*开具问题予以解答,并在机动车*开具模块系统客户端升级了免税机动车*开具功能。

从事机动车批发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车辆销售给下游经销商时,按照《办法》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在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时,可以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也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则购买方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则销售方需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购买方可以正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从事机动车零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零售机动车时按照《办法》规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零售机动车,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免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即税额栏为0的机动车销售统一*。相应地,购买方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则购买方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

资料来源:

机动车销售纳税人如何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http://www.ctaxnews.com.cn/2022-10/25/content_1003301.html

【相关阅读】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https://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2lq.html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http://www.360doc.com/showweb/0/0/1053324637.aspx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2m0.html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https://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2m2.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http://www.360doc.com/showweb/0/0/1053333601.aspx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http://www.360doc.com/showweb/0/0/1053334335.aspx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使用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https://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3y6.html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使用办法》的公告

http://www.360doc.com/showweb/0/0/1053336227.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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