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基金管理公司】三家外商独资公募基金公司基本情况汇总
(2022-10-21 12: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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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基金管理公司】三家外商独资公募基金公司基本情况汇总
农业银行沈阳分行
【资料1】 【外商独资基金管理公司】关于核准设立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1917号 贝莱德金融管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发起设立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关于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设立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莱德基金),对公司章程草案无异议,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市,公司经营范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核准贝莱德基金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核准股权结构为:
三、对张弛(公民身份号码:320103××××××××0010)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陈剑(公民身份号码:362329××××××××0355)任督察长无异议。张弛、陈剑应当自核准之日起30日内辞去在其他经营性机构所兼任的职务,并在辞任后10日内报告我会。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贝莱德基金组建工作,足额缴付出资,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五、贝莱德基金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到我会领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贝莱德基金在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前,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自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发行公募基金产品。 六、贝莱德基金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与股东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严格自律,规范运作,防范利益输送,加强公平交易管理,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七、贝莱德基金应当严格落实《网络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对基金业务数据及投资者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合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重要信息系统及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8月21日 资料来源: 【外商独资基金管理公司】关于核准设立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1917号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5/202008/t20200828_382324.htm 【资料2】 【外商独资基金管理公司】关于核准设立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2605号 富达亚洲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发起设立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关于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设立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基金),对公司章程草案无异议,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市,公司经营范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核准富达基金注册资本为3000万美元,核准股权结构为: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富达基金组建工作,足额缴付出资,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四、富达基金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到我会领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在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前,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自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发行公募基金产品。 五、富达基金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与股东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严格自律,规范运作,防范利益输送,加强公平交易管理,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六、富达基金应当严格落实《网络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对基金业务数据及投资者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合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重要信息系统及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资料来源: 【外商独资基金管理公司】关于核准设立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2605号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5/202108/t20210806_403030.htm 【资料3】 【外商独资基金管理公司】关于核准设立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3094号 路博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关于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设立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博迈基金),对公司章程草案无异议,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市,公司经营范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核准路博迈基金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人民币,核准股权结构为: 人民币 万元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路博迈基金组建工作,足额缴付出资,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四、路博迈基金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到我会领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在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前,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自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发行公募基金产品。 五、路博迈基金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与股东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严格自律,规范运作,防范利益输送,加强公平交易管理,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六、路博迈基金应当严格落实《网络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对基金业务数据及投资者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合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重要信息系统及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9月22日
【外商独资基金管理公司】关于核准设立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3094号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5/202109/t20210924_405919.htm 【资料4】 【外商独资基金管理公司】第三家外商独资公募基金公司获批设立 2021-09-27 来源: 周到上海 日前,来自证监会官网的最新信息显示,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博迈基金)已获证监会批复同意,进入正式设立阶段,而这也是继贝莱德基金、富达基金之后,证监会正式批准的第三家外商独资公募机构。根据该批复,路博迈基金注册地为上海市,公司经营范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核准路博迈基金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人民币,由路博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全资发起设立。早在2008年路博迈就进入了中国市场,2016年路博迈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上海自贸区注册成立,2017年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注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2018年获得上海金融办支持成为QDLP业务试点机构,设立海外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2020年4月1日,路博迈集团首批递交了设立外商独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同时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并在2020年9月18日获得证监会受理。资料表明,作为一家国际老牌资产管理公司,路博迈由被称为美国共同基金之父的RoyNeuberger与RobertBerman于1939年联合创立。截至2021年6月30日,路博迈资产管理规模超过4330亿美元(约合2.80万亿元人民币),管理资产类型涵盖股票、固定收益、对冲基金及流动性另类资产、房地产。此前,全球资产管理行业巨头们正在加速抢滩中国市场。截至9月24日,除了已经获批的贝莱德基金、富达基金、路博迈基金三家外,包括范达集团、施罗德、联博等在内的外资机构旗下独资公募牌照申请也正在等待监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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