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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从农田到餐桌,农产品税务处理要点多

(2022-09-24 13:47:11)
标签: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公告2022年第11号

公告2022年第4号

财税[2019]12号

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周桐

【纳税实务】从农田到餐桌,农产品税务处理要点多

2022年09月23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司继永 段婷婷

田园香稻谷,收获正秋分。9月23日,一年一度的中国农民丰收节如期而至。

山东作为农业大省,农业总产值多年位居全国前列。加之农业生产领域税收优惠政策较多,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山东12366热线”)接到的涉农税收咨询热度持续不减,2022年1月1日—8月31日,涉农税收咨询总量达到1.5万次。高频的咨询热线,“串”起金秋“丰景图”,也给今年的中国农民丰收节提供了一个鲜活的注解。本文重点梳理了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四个关键环节需要注意的涉税事项,供纳税人参考。

最初销售环节:销售农产品能享受哪些优惠?

整体来讲,享受销售农产品优惠的主体较为广泛,既可以是农民个人,也可以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作社、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具体可以享受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免税优惠。不同主体享受税收优惠,需要注意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在增值税方面,享受免税优惠的客体,须为“初级农产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明确,对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的农产品,为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初级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碾磨等物理形态加工,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例如,粮食作物的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面粉、米、玉米面、玉米渣等,都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不属于初级农产品。纳税人销售非初级农产品,需要按照13%税率缴纳增值税(具体征税、免税范围详见文末二维码1)。

除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详见文末二维码2)。

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纳税人还需关注*开具细节。根据现行政策,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时,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享受主体不同,*开具的具体方式不同:已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其他组织,可以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或电子*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普通*;未办理登记的自然人,可以到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

举例来说,农民张大伯的主要收入来源,是销售自己种植的西红柿、黄瓜等蔬菜。根据税收政策,张大伯在销售这些蔬菜时,需要向购买方开具*。这时,张大伯可以携带身份证明、自产自销证明,到销售地或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由于张大伯无须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附加税费也就无须缴纳。

在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现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明确,对于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接上例,张大伯种植蔬菜到税务机关代开*时,根据现行政策,除享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免税优惠外,所取得的收入也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时,相关主体需要关注,企业所得税免征与减半征收的具体区别。大体上讲,与老百姓生活中息息相关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包括直接相关的如蔬菜、牲畜等,以及间接相关的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农技推广等,均免征企业所得税;让老百姓生活“锦上添花”的农产品,如花卉、茶、香料等作物的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具体来讲,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12366省级中心)

资料来源:

从农田到餐桌,农产品税务处理要点多

http://www.ctaxnews.com.cn/2022-09/23/content_1002309.html

【相关文件链接】

财税字[1995]52号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https://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3rs.html

财税[2011]137号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s://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3rt.html

财税[2012]75号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https://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3ru.html

财税[2004]30号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https://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3rv.html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https://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3rx.html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https://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qqr.html

财税[2019]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https://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3qy.html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https://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1vh.html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https://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2c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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