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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网络货运企业:注意同时满足交通和税务监管要求

(2022-05-05 13:24:15)
标签:

交运规[2019]12号

交运规[2021]7号

税总函[2019]405号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

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周桐

【纳税实务】网络货运企业:注意同时满足交通和税务监管要求

2022年04月29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石霜 孟含笑

2021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公告》(交运规[2021]7号),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作为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网络货运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就广受关注。近期,笔者在梳理网络货运企业涉税风险时,发现该行业企业有一个比较突出的共性问题,那就是不能很好地兼顾交通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监管要求。

网络货运企业的特别之处

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1968家网络货运企业(含分公司),整合社会零散运力360万辆、驾驶员390万人。2021年完成运单量6912万单,是2020年的3.9倍。和传统的运输企业相比,网络货运企业有一些特别之处。

网络货运企业又称无车承运企业,相关主体虽然没有实体运输车辆,但仍然承接货物运输服务。这类主体是货车主与托运人沟通的“桥梁”。在“互联网+”概念被引入物流行业后,车货匹配平台开始涌现,而后发展成网络货运企业,规模化整合零散运输工具(个人货车),有效匹配货物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供求关系,提升货运物流的组织效率和规模效应。

具体来说,网络货运企业不只是普通的供需对接互联网平台,其主体业务还包括向托运人承诺全流程的运输服务,即“无车承运”;不同于一般的物流辅助类货运场站服务企业,网络货运企业提供的是集互联网供求对接、运输承揽、在线派单、全程跟踪等于一体的综合运输平台服务;不同于传统货物运输企业,网络货运企业可以承揽的运输服务不受企业拥有的运输工具及运力限制,而是取决于平台上注册登记的车辆可以覆盖的运输范围,这促使网络货运企业实际承揽的运输服务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分散性和灵活性。

行业税收管理制度逐步完善

为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2019年底,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络货运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具备的软硬件条件,应满足的交通部门监管要求,以及合规进行财税处理等方面内容。

实践中,实际承运人通常为自然人车主,其向托运人开具发*存在一定困难。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仅能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开具发*很不方便。加之开票地点不确定,发*传递成本较高,托运人往往很难拿到合规发*。

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明确纳入试点的网络货运企业,可以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这样,网络货运企业客户拿不到发*的问题就得到了妥善解决。同时,该文件还对网络货运企业的涉税管理提出了相应要求。

交通部门有明确监管要求

网络货运企业满足了交通部门监管要求,才能认定其属于网络货运企业,进而适用相关的税收政策。笔者发现,虽然《暂行办法》已经实施2年多,但实务中一些网络货运企业未能满足交通部门的监管要求,主要体现在运营硬件、业务实际以及资质等方面。

从字面上来看,网络货运企业离不开互联网。《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要求,并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

也就是说,网络货运企业应拥有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该平台须具备线上预约、管理、派单、追踪等功能,以便于做好供需双方或各方的信息交互。同时,网络货运企业需要结合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平台运输车辆的GPS硬件进行联网管理,通过APP定位功能对网络运输的实际承运人进行绑定,以实现对平台订单的全程跟踪记录。

网络货运企业也离不开真实的运输业务。在开展运输业务前,网络货运企业需要审核平台内实际承运主体的资格,即承运车辆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且须做到入网车辆资质合规,人车一致。做好合规准备后,网络货运企业可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需要注意的是,《道路运输经营***》的经营范围应为网络货运。

谨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一些企业未能满足税务监管要求,可能会面临税务风险。



……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资料来源:

网络货运企业:注意同时满足交通和税务监管要求

http://www.ctaxnews.com.cn/2022-04/29/content_997070.html

 

 

【相关阅读】

交运规[2019]12号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2zl.html

交运规[2021]7号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公告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2zm.html

税总函[2019]4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2z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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