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实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演进小结
(2022-05-02 12: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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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119号财政财税[2018]99号公告2021年第13号公告2021年第6号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周桐 |
【纳税实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演进小结
农业银行沈阳分行
文件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7]34号 文件主要内容摘录: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
文件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8]99号 文件主要内容摘录: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
文件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文件主要内容摘录: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制*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业企业,是指以制*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
文件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文件主要内容摘录: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
【小结】 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第一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即:为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财政部、税务总局据此制发了财税[2018]99号文件,明确了相关政策口径,即: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将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包括财税[2018]99号文件。即:除满足规定条件的制*业以外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4.2022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完善设备器具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这相当于国家对企业创新给予大规模资金支持。要落实好各类创新激励政策,以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培育壮大新动能。即:从2022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支出扣除比例将提高至100%。该项政策的具体文件尚未下发。 5.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制*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本条所称制*业企业,是指以制*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即:符合规定条件的制*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一特例,自2021年1月1日起,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制*业企业方可按照研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并不是所有企业。各类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务必满足规定的主体条件,还需要注意该项政策的起止时间等相关问题,避免相关税务风险。 综上,2022年1月1日起,满足规定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制*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即: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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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054752.htm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2d8.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j16.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vtb.html 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tke.html 财税[2018]6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xdn.html 财税[2018]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xdp.html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xnr.html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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