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037】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基本原则【2】
(2021-10-30 12: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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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037】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基本原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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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存在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金融工具【036】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基本原则【1】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0kg.html 2.是否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项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项工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项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项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因此,对于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其分类需要考虑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是可变还是固定的。 对于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的分类,应当区分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例如,甲公司发行了一项无固定期限、能够自主决定支付利息的可转换优先股。按相关合同规定,甲公司将在第5年末将发行的该项工具强制转换为可变数量的普通股。该项可转行股是一项非衍生工具。又如,甲公司发行一项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同时到期可转换为甲公司普通股的可转换债券。该项债券中嵌入的转换权是一项衍生工具。 (1)基于自身权益工具的非衍生工具。 对于非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未来有义务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则该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负债;否则,该非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 某项合同工不仅因为其可能导致企业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而成为权益工具。在某些情况下,一项金融工具合同规定企业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其中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等于可获取或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乘以其结算时的公允价值,则无论该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是固定的,还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以外变量(如利率、某种商品的价格或某项金融工具的价格)的变动而变动,该合同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例4.2.3】用与特定金额等值的自身权益工具偿还债务。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甲公司以1 000万元等值的自身权益工具偿还所欠乙公司债务。 本例中,甲公司需偿还的负债金额1 000万元是固定的,但甲公司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随着市场工具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发行的该金融工具应当划分为金融负债。 【例4.2.4】与特定黄金等值的自身权益工具偿还债务。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甲公司以1 000盎司黄金等值的自身权益工具偿还所欠债务。 分析:甲公司需偿还的负债金额随着黄金价格变动而变动,同时,甲公司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随着其权益工具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在这种情况下,该项金融工具应当划分为金融负债。 【例4.2.5】将特定金额的优先股转换为自身权益工具。 甲公司发行了名义金额人民币100元的优先股,合同条款规定甲公司在3年后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转换价格为转股日前一日的该普通股市价。 分析:转股价格是变动的,未来须交付的普通股数量是可变的,实质可视作甲公司将在3年后使用自身普通股并按其市价履行支付优先股每股人民币100元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该项强制转换优先股是一项金融负债。 在上述3个例子中,虽然企业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来结算合同义务,但该项合同仍属于一项金融负债,而并非企业的权益工具。因为企业以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作为合同结算方式,该项合同不能证明持有方享有发行方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 (2)基于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 对于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即“固定换固定”),则该项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如果发行方以固定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该项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因此,除非满足“固定换固定”条件,否则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应当分类为衍生金融工具或衍生金融资产。 例如,发行在外的股票期权赋予了工具持有方以固定价格购买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股票的权利。该项合同的公允价值可能会随着股票价格以及市场利率的波动而波动。但是,只要该项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影响结算时发行方可收取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金额,也不影响需交付的权益工具的数量,同时发行方应将该股票期权作为一项权益工具处理。 运用上述“固定换固定”原则来判断会计分类的金融工具常见于可转换债券,具备转股条款条款的永续债券、优先股等。实务中,转股条款呈现的形式可能纷繁复杂,发行方应审慎确定其合同条款及所反映的经济实质是否能够满足“固定换固定”原则。 【例4.2.6】企业发行期权约定出售固定数量的自身股份。 甲公司发行期权,以约定的行权价出售固定数量的自身股份。该项期权的条款规定特定的行权价格将随着企业股票价格的变化而变化。具体如下: 当股票价格为0~10元(不含10元),每股期权可以每股10元的行权价格购买10股公司股票。 当股票价格为10~20元,每份期权可以每股15元的行权价格购买10股公司股票。 以公司股票价格为机制的可变行权价格导致以可变金额的现金换取固定数量的股票,违背了“固定换固定”的原则,因此该项期权应划分为一项金融负债而非权益工具。 需要说明的是,在实务中,对于附有可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在其转换权存续期内,发行方可能发生新的融资或与资本结构调整有关的经济活动,例如股份拆分或合并、配股、转增资本、增发新股、发放现金股利等。通常情况下,即使转股价初始固定,但为了确保此类金融工具持有方在发行权益中的潜在利益不会被稀释,合同条款会规定此类事项发生时,转股价会进行相应调整。此类对转股价格以及相应转股数量的调整通常称为“反稀释”调整。原则上,如果按照转股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整,可使稀释事件发生之前或之后,每一份此类金融工具所代表的发行方剩余利益与每一份现有普通股所代表的剩余利益保持不变,即此类金融工具持有方相对于现有普通股股东享有的在发行方权益中的潜在相对利益保持不变,则这一调整被认为并不违背“固定换固定”原则。 【例4.2.7】甲公司发行基于自身股票的看涨期权。 甲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乙公司发行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的看涨期权。根据该期权合同,如果乙公司行权(行权价为102元),乙公司有权在2017年1月31日以每股102元的价格从甲公司购入普通股1 000股。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1)合同签订日:2016年2月1日。 (2)行权日(欧式期权):2017年1月31日。 (3)2016年2月1日每股市价:100元。 (4)2016年12月31日每股市价:104元。 (5)2017年1月31日每股市价:104元。 (6)2017年1月31日应支付的固定行权价格:104元。 (7)期权合同中的普通股数量:1 000股。 (8)2016年2月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5 000元。 (9)2016年12月3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3 000元。 (10)2017年1月3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2 000元。 情形1:期权以现金净额结算。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2016年2月1日,确认发行的看涨期权:
借:银行存款
第二,2016年12月31日,确认期权公允价值减少: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第三,2017年1月31日,确认期权公允价值减少: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在同一天,乙公司行使了该项看涨期权,合同以现金净额方式进进行结算。甲公司有义务向乙公司交付104 000元(104×1 000),并从乙公司收取102 000元(102×1 000),甲公司实际支付净额为2 000元。看涨期权结算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情形2:期权将以普通股净额结算。 除期权以普通股净额结算外,其他资料与情形1相同。甲公司实际向乙公司交付普通股数量为19.2股(2 000/104),因交付的普通股数量须为整数,实际交付19股,余下的金额24元将以现金方式支付。因此,甲公司除以下账务处理外,其他账务处理与情形1相同。 2017年1月31日: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情形3:期权以普通股总额结算。 除甲公司以约定的固定数量的自身普通股交换固定金额现金外,其他资料与情形1相同。因此,乙公司有权于2017年1月31日以102 000元(102×1 000)购买甲公司1 000股普通股。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2016年2月1日,确认发行的看涨期权:
借:银行存款
由于甲公司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股票换取固定金额现金,应将该项衍生工具确认为权益工具。 第二,2016年12月31日,由于该项期权合确认为权益工具,甲公司无须就该项期权的公允价值变动作出会计处理,因此无须在2016年12月31日编制会计分录。 第三,2017年1月31日,乙公司行权:
借:银行存款
由于看涨期权是价内期权(行权价格每股102元小于每股市场价格104元),乙公司在行权日行使了该项期权,向甲公司支付了102 000元以获取1 000股甲公司股票。 【例4.2.8】甲公司购入基于自身股票的看涨期权。 甲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乙公司买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的看涨期权。根据该期权合同,如果甲公司行权(行权价为102元),甲公司有权在2017年1月31日以102元价格从乙公司购买1 000股甲公司自身的普通股。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1)合同签订日:2016年2月1日。 (2)行权价(欧式期权):2017年1月31日。 (3)2016年2月1日每股市价:100元。 (4)2016年12月31日每股市价:104元。 (5)2017年1月31日每股市价:104元。 (6)2017年1月31日应支付的固定行权价格:102元。 (7)期权合同中普通股的数量:1000股。 (8)2016年2月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5 000元。 (9)2016年12月3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3 000元。 (10)2017年1月31日期权合同的公允价值:2000元。 情形1:期权合同将以现金净额结算。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2016年2月1日确认购买的看涨期权: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第二,2016年12月31日确认期权公允价值减少: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三,2017年1月31日确认期权公允价值减少: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在同一天,甲公司行使了该项看涨期权,合同以现金净额方式进行结算。乙公司有义务向甲公司交付104 000元(104×1 000),并从甲公司收取102 000元(102×1 000),乙公司实际支付净额为2 000元。反映看涨期权结算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情形2:期权将以普通股净额结算。 除期权将以普通股净额结算外,其他资料与情形1相同。乙公司实际向甲公司交付普通股数量约为19.2股(2 000/104),因交付的普通股数量须为整数,实际交付19股,余下的金额24元将以现金方式支付。因此,甲公司除以下账务处理外,其他账务处理与情形1相同。 2017年1月31日:
借:库存股
情形3:期权将以普通股总额结算。 除甲公司支付固定金额现金以收取约定的固定数量的自身普通股外,其他资料与情形1相同。因此,甲公司有权于2017年1月31日以102 000元(102×1000)回购自身1 000股普通股。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2016年2月1日确认购买的看涨期权:
借:其他权益工具
由于甲公司支付固定金额现金以收取约定的固定数量的自身普通股,应将衍生工具确认为权益工具。 第二,2016年12月31日,由于该项期权合同确认为权益工具,甲公司无须就该项期权的公允价值变动作出会计处理,因此无须在2016年12月31日编制会计分录。 第三,2017年1月31日甲公司行权:
借:库存股
由于该项看涨期权是价内期权(行权价格每股102元小于市场价格104元),甲公司在行权日行使了该项期权,向乙公司支付了102 000元以获取1 000股甲公司自身的股票。 【例4.2.9】甲公司发行基于自身股票的看跌期权。 甲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乙公司发行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的看跌期权。根据该项期权合同,如果乙公司行权(行权价为98元),乙公司有权在2017年1月31日以每股98元的价格向甲公司出售甲公司普通股1 000股。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1)合同签订日:2016年2月1日。 (2)行权日(欧式期权):2017年1月31日。 (3)2016年2月1日每股市价:100元。 (4)2016年12月31日每股市价:95元。 (5)2017年1月31日每股市价:95元。 (6)2017年1月31日应支付的固定行权价格:98元。 (7)期权合同中普通股数量:1 000股。 (8)2016年2月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5 000元。 (9)2016年12月3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4 000元。 (10)2017年1月3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3 000元。 情形1:期权将以现金净额结算。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2016年2月1日确认看跌期权:
借:银行存款
第二,2016年12月31日,确认期权公允价值变动:
借:衍生工具——看跌期权
第三,2017年1月31日确认期权公允价值减少:
借:衍生工具——看跌期权
在同一天,乙公司行使了该项看跌期权,合同以现金净额方式进行结算。甲公司有义务向乙公司支付98 000元(98×1 000),并从乙公司收取95 000元(95×1 000)的股票,甲公司实际支付净额为3 000元。反映看跌期权结算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衍生工具——看跌期权
情形2:期权将以普通股净额结算。 除期权以普通股净额结算外,其他资料与情形1相同。甲公司有义务向乙公司交付98 000元(98×1 000),并从乙公司收取95 000元(95×1 000)的股票,甲公司实际支付净额为3 000元。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价值为3 000元的甲公司股票31.6股(3 000/95),因交付的普通股数量须为整数,余下的金额55元将以现金方式支付。因此,甲公司的账务处理除以下账务处理外,其他账账务处理与情形1相同。 2017年1月31日:
借:衍生工具——看跌期权
情形3:期权将以普通股总额结算。 除甲公司支付固定金额的现金以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股票外,其他资料与情形1相同。因此,乙公司有权于2017年1月31日以98 000元(98×1 000)向乙公司出售1 000股普通股。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第一,2016年2月1日确认看跌期权:
借:银行存款
由于甲公司支付固定金额的现金以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股票,应将该项衍生工具确认为其他权益工具。
借:其他权益工具
确认一年后交付98 000元的义务的现值,即95 000元计入负债。 第二,2016年12月31日:
借:财务费用
【注:财务费用=(98 000-95 000)/12×11】 根据实际利率法应计的基于股票赎回金额的负债的利息。 第三,2017年1月31日,乙公司行权,且该项合同以总额结算。甲公司有义务向乙公司支付现金98 000元,以换取价值为95 000元的股票。
借:预计负债
【例4.2.10】甲公司购入基于自身股票的看跌期权。 甲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乙公司买入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的看跌期权。根据该项期权合同,如果甲公司行权(行权价格为98元),则甲公司有权在2017年1月31日以98元的价格向乙公司出售1 000股甲公司自身的普通股。其他有在资料如下: (1)合同签订日:2016年2月1日。 (2)行权日(欧式期权):2017年1月31日。 (3)2016年2月1日每股市价:100元。 (4)2016年12月31日每股市价:95元。 (5)2017年1月31日每股市价:95元。 (6)2017年1月31日应支付的固定行权价格:98元。 (7)期权合同中的普通股数量:1 000股。 (8)2016年2月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5 000元。 (9)2016年12月3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4 000元。 (10)2017年1月3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3 000元。 情形1:期权将以现金净额结算。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第一,2016年2月1日,确认购买的看跌期权。
借:衍生工具——看跌期权
第二,2016年12月31日确认期权公允价值减少: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三,2017年1月31日,确认期权公允价值减少:
借:公允价值损益
在同一天,甲公司行使了该项看跌期权,合同以现金净额试结算。乙公司有义务向甲公司交付98 000元(98×1 000),并从甲公司收取95 000元(95×1 000)的股票,乙公司实际支付净额为3 000元。反映看跌期权结算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情形2:期权将以普通股净额结算。 除期权以普通股净额结算外,其他资料与情形1相同。乙公司实际向甲公司交付普通肌数量约为31.6股(3 000/95),因交付的普通股数量须为整数,实际交付31股,余下的金额55元将以现金方式支付。因此,甲公司除以下账务处理外,其他账务处理与情形1相同。 2017年1月31日:
借:库存股
情形3:期权将以普通股总额结算。 除甲公司收取固定金额现金出售约定的固定数量的自身普通股外,其他资料与情形1相同。因此,乙公司有义务向甲公司支付现金98 000元以换取1 000股甲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第一,2016年2月1日,确认购买的看跌期权:
借:其他权益工具
由于甲公司收取固定金额现金以支付约定的固定数量的自身普通股,应将该项衍生工具确认为权益工具。 第二,2016年12月31日,由于该项期权合同确认为权益工具,甲公司无须就该项期权的公允价值变动作会计处理,因此无须在2016年12月31日编制会计分录。 第三,2017年1月31甲公司行权:
借:银行存款
由于该项看跌期权是价内期权(行权价每股98元大于市场价格每股95元),甲公司在行权日行命名了该项期权,收取了98 000元。 资料来源: 毛新述,王晓珂,李梓.《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讲解》.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9(12)第1版:17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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