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实务】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应如何转出?
(2021-07-07 10: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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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应如何转出?
2021年07月06日 来源:每日税讯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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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法律咨询业务。2020年开始实施民法典后,甲公司也会从事相关培训业务的收入。对于这项业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甲公司现在选择了简易计税,但是购入的一些办公用品、电费等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好划分,应该怎样转出?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对培训收入选择了简易计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因此,对购入不易划分的办公用品、电费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时要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处理。 依上例,咨询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主要提供法律咨询业务外,结合民法典实施不定期的开展对外培训。 2021年4月提供咨询服务收入300万元(不含税),培训收入51.5万元,本月购入办公用品类取得专用发*金额为2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6万元,本月支付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金额为5万元,税额0.65万元。培训收入选择简易计税。 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为: 收入比例:50÷(300+50)×100%=14.29%;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6+0.65)×14.29%=0.46(万元)。 资料来源: 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应如何转出? http://www.ctaxnews.com.cn/2021-07/06/content_983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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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链接】
财税[2016]68号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qy9.html 文件原文摘录: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再保险服务 (一)*内保险公司向境*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内保险公司向境*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五、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16]36号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fec.html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fe1.html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fe0.html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fe2.html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二)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fe3.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fe4.html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fe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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