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会计【030】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的核算
(2021-06-02 12: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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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会计【030】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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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又称同业往来,是指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由于办理汇划款项、相互融通资金和代理货币结算等业务所引起的资金账务往来,包括商业银行与跨系统其他商业银行之间的往来,以及商业银行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主要包括同业间存放款项、同业拆借、跨系统资金汇划以及跨系统转贴现。 中央银行是金融机构之间资金清算的中介,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往来的资金清算,要通过各自在中央银行开立的准备金存款账户办理。 一、同业间存放款项的核算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存放同业”科目。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用于核算商业银行存放于境内、国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该科目按存放款项的性质和存放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增加在同业的存款,借记该科目,减少在同业的存款,贷记该科目。该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银行存放在同业的各种款项。 (2)“同业存放”科目。该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用来核算银行吸收的境内、国外金融机构的存款。该科目可按存放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其他金融机构增加在本行的存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贷记该科目,减少存款时,借记该科目。该科目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吸收的同业存放款项。 (二)同业存放款项的核算 存放同业款项是指商业银行因办理跨系统资金结算、理财投资或其他资金往来等业务需要,而存入境内、国外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 1.存出款项。 商业银行存出款项,在资金划拨后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同业——存放XX行XX款项
2.计提利息收入。 资产负债表日、结息日及销户时,商业银行按计算确定的利息金额计提利息收入。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XX行户
结息日次日及销户时,实际收到存放同业款项利息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同业——存放XX行XX款项户
3.支取款项。 商业银行支取款项,在收到划来的资金后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准备金存款
(三)同业存放款项的核算 同业存放款项是指境内、国外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因办理跨系统资金结算、理财投资或其他资金往来等业务需要,而存入商业银行的款项。 1.同业存入款项。 同业存入款项,商业银行在收到划来的资金后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准备金存款
2.计提利息费用。 资产负债表日、结息日及销户时,商业银行按计算确定的利息金额计提利息支出,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同业存放利息支出
结息日及销户时,实际支付同业存放款项利息,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利息——XX行 贷:同业存放——XX行存放XX款项 3.同业支取款项。 同业支取款项,商业银行在资金划拨后进行账务处理,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同业存放——XX行存放XX款项
二、同业拆借的核算 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临时融通资金的一种借贷行为,是解决商业银行短期资金不足的一种有效方法。同业之间的借出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借入也仅限于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不得将拆借资金用于弥补信贷资金缺口,扩大信贷规模和直接投资。 同业拆借分同业头寸拆借和同业短期拆借。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同业头寸拆借调剂头寸余缺,头寸拆借以无形市场为主,拆借期限不得超过7天。同业短期拆借应通过融资中介机构办理,只限于没有向中央银行借款的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融通,向中央银行借款的商业银行,在同业短期拆借市场上只能借入而不能借出,同业短期拆借的期限为7天以上4个月以内。 同业拆借可以在同城商业银行之间进行,也可以在异地商业银行之间进行,但异地商业银行之间的拆借必须通过中央银行的融资中心机构办理,双方行处在商定了拆借条件并签订折借协议后,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划拨资金。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拆出资金”科目。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拆借给境内、国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该科目可按拆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商业银行借出时,借记“拆出资金”科目;收回资金时,贷记“拆出资金”科目。该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商业银行按规定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2)“拆入资金”科目。该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从境内、国外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该科目可按借入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商业银行借入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贷记“拆入资金”科目;归还借入时,借记“拆入资金”科目。该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商业银行尚未归还的借入余额。 (二)同业拆借的账务处理 1.拆出行的处理。 (1)拆出资金。拆借双方签订拆借合同后,拆出地根据拆出合同签发转账支票并填制进账单提交开户中央银行,将拆借资金划转入中央银行存款户。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拆出资金——XX行
(2)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利息收入。资产负债表日,拆出资金应按计算确定的拆出资金的利息收入。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同业拆借应收利息——XX行
(3)收回拆出资金。拆出行收到中央银行的收账通知后,办理转账。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备付金存款
2.拆入行的处理。 (1)拆入资金。拆入行收到中央银行的收账通知,另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传票办理转账。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备付金存款
(2)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利息费用。拆入行应按计算确定的拆入资金的利息费用,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同业拆借应付利息——XX行 (3)归还拆入资金。商业银行之间的拆借,应恪守信用,履约还款。拆入行归还借款时,应按事先规定的利率,计算应付利息,将本息一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划转拆出行。 拆借资金到期,拆入行应主动填制转账支票,送交中央银行办理还本付息手续,办理转账。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拆入资金——XX行(拆入资金的本金) 应付利息——同业拆借应付利息——XX行(已计提的应付利息)
三、转贴现的核算 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持已贴现、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商业银行办理的贴现。转贴现是商业银行之间相互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在转贴现核算中,申请转贴现商业银行的账务处理可参照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再贴现的核算”进行处理;转贴现银行的账务处理可参照“票据贴现的核算”进行处理。 (一)转贴现时的账务处理 1.申请转贴现银行的处理。 申请转贴现银行收到转贴现银行交给的转贴现收账通知后,使用相关交易进行记账,打印凭证,将收账通知作记账凭证附件。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准备金存款
2.转贴现银行的账务处理。 转贴现银行的会计部门接到信贷部门转来审批同意的转贴现凭证和作成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经审查确认无误后,其余手续比照一般票据贴现办理。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贴现资产——转贴现——XX行(面值)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准备金存款
(二)资产负债表日的账务处理 1.申请转贴现银行的账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申请转贴现银行按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转贴现利息支出
2.转贴现银行的账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转贴现银行按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贴现资产——转贴现——XX行(利息调整)
(三)转贴现到期的账务处理 1.申请转贴现银行的账务处理。 借:贴现负债——转贴现——XX行(面值)
存在利息调整的,也应同时结转: 借:利息支出——转贴现利息支出
2.转贴现银行的处理。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准备金存款
存在利息调整的,也应同时结转: 借:贴现资产——转贴现——XX行(利息调整)
资料来源: 刘学华.《金融企业会计》.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20(1)第3版:1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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