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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会计实务【021】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核算

(2021-03-14 19:02:06)
标签: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核算

衍生金融工具确认计量

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周桐

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农业银行沈阳辽中支行

商业银行会计实务【021】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核算

农业银行沈阳辽中支行  周桐    学习笔记

 

 

随着商业交易的推陈出新,在传统金融工具的基础上,衍生出更多的金融工具来实现人们对商业交易中的权利期待和风险锁定,这也注定了会计需要进一步阐释衍生金融工具的基本内涵、确认标准等会计处理。

一、衍生金融工具概述

(一)基本特征与类别

衍生工具,是指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之范围并同时符合下列三个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特征之一是其价值随着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如特定城市气温指数的,该变量不应与合同的任何一方存在特定关系);特征之二不要求期初净投资或者与对市场在因素变化预期有类似反映的其他合同相比,要求较少的初始净投资;特征之三是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或未来多个日期结算。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衍生工具通常是独立存在的,但也可能被嵌入到非衍生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主合同)中,这种衍生工具通常被称为嵌入衍生工具。

(二)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析

嵌入衍生合同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合同(如企业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它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影响的方式,应当与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类似,且该混合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汇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价格指数、费率指数或其他变量而变动。主合同通常包括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服务合同、特许合同、债务工具合同、合营合同等。在混合合同中,嵌入衍生工具通常以具体合同条款体现的,如常见的按CPI指数调整租金的长期租房合同,首年租金合同约定,次年开始按上年CPI指数上涨,其主合同是租赁合同,而嵌入衍生工具体现为一般物价指数调整条款;再比如,可转换债券中嵌入的股份转换选择条款,与权益挂钩的本金或利息支付条款、与商品或其他非金融项目挂钩的本金或利息支付条款、看涨期权条款、看跌期权条款,等等,都体现着嵌入衍生工具的合同条款。

嵌入衍生工具的核算有两种模式,从混合合同中分析或不分拆。通常,主合同涉及标的资产的,不分拆嵌入衍生工具,而作为一个整体处理。主合同并非涉及资产时,应合理地判断其与主合同的关系,并结合其他条件决定是否分拆。二者之间在经济特征和风险方面是不是拥有紧密相关度?应当重点关注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的风险敞口是否相似,以及嵌入衍生工具是否可能会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重大改变。除准则特殊规定以外,一般情况下,如果二者风险敞口不同或嵌入衍生工具可能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重大改变,则其经济特征和风险很可能不紧密相关。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

(一)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分拆条件

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资产,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从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将其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1)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紧密相关;(2)与嵌入衍生工具具有相同条款的单独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3)该混合合同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即嵌入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中的衍生工具不予分拆)。

比如某公司发行了一项可回售可转换优先股。该优先股条款规定,当甲公司5年内未能成功上市,则投资者有权在第5年末将该优先股按照约定的收益率回售给甲公司。此外,投资者可以随时将该优先股转换成甲公司的普通股,初始转股价格固定,但当甲公司后续发行新股的价格低于初始转股价格时,投资者有权要求将初始转股价格下调,且下调后不再转回。此例中,股份转换权属于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不紧密相关。如果混合合同整体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则应将其分拆为单独的衍生工具核算。

当企业尤为混合合同的一方时,即应评价嵌入衍生工具是否应分拆出来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处理。随后,除非混合合同条款的变化将对原混合合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否则企业不应对是否分拆重新评估。混合合同条款的变化导致原混合合同现金流量发生重大改变的,应重新评估嵌入衍生工具是否需要分拆。修定在确定现金流量调整是否重大时,应当分析判断与嵌入衍生工具、主合同或两者相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发生改变的程度,以及相对于合同以前预计现金流量是否具有重大的改变。但是,在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及合营企业成立中,企业在并购日或成立日可能需要重新评估购入的合同中嵌入衍生工具是否需要分拆。

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合同中分拆的,企业应当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规定,对混合合同的主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根据本准则规定,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通常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和后续计量。

(二)将混合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条件

当企业成为混合合同的一方,而主合同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且包含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本准则要求企业识别所有此类衍生工具、评估其是否需要与主合同分拆、并且对于与主合同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应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与后续计量。与整项金融工具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相比,上述要求可能更为复杂或导致可靠性更差,为此拟将整项混合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但下列情况除外:(1)嵌入衍生工具不会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重大改变;(2)在实效确定类似的混合合同是否需要分拆时,几乎不需要分析就能明确其包含的嵌入衍生工具不应分拆。如嵌入贷款的提前还款权,允许持有人以接近摊余成本的金额提前偿还贷款,该提前还款权不需要分拆。

此外,企业无法根据嵌入衍生工具条款和条件对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可靠计量的,该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混合合同公允价值和主合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使用了上述方法后,该购入衍生工具在取得日或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仍然无法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将该混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

资料来源:

王保平,金鑫,柳元首著.《商业银行会计实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06)第1版:3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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