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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背后的递延所得税业务

(2021-03-12 10:41:55)
标签:

设备器具所得税前扣除

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财税[2018]54号

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周桐

纳税实务】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背后的递延所得税业务

2021年03月12日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郑昱

2018年4月,国务院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范围由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扩大至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同年5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明确了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8月,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执行口径和征管要求。

其实,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会计处理跟递延所得税业务有密切的联系。本文举例说明:

举例:A企业于2019年12月5日购进一台100万元的新设备(购进当天开具**),当月投入使用。会计上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使用年限为5年,净残值为零,按上述政策规定税法上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分析:2020年资产负债表日,该设备会计上计提折旧为20万元,税法上已计提折旧为100万元,则该设备的账面价值80万元和计税基础0元之间的差额构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80×25%=20(万元)。

第一,假设A企业2020年会计利润300万元,税率25%,没有预缴企业所得税。除上述差异需调整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故应纳企业所得税=(300-80)×25%=55(万元)

2020年的所得税费用=55+20=75(万元),即300×25%=75(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7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5

        递延所得税负债                    20

第二,假设A企业2021年会计利润300万元,税率25%,没有预缴企业所得税。除上述差异需调整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故应纳企业所得税=(300+80÷4)×25%=80(万元)

2021年的所得税费用=80-20÷4=75(万元),即300×25%=75(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75

    递延所得税负债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80

最后随带讲几个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分录:

第一,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100

第二,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100

贷:银行存款100

第三,年度汇算清缴后,假如需补交税款100万元,则分录同第一、第二

第四,假如应退税款50万元,则

借:其他应收款——多交退税 50

    贷:所得税费用                   50

收到应退税款50万元,

借:银行存款50

    贷:其他应收款——多交退税50

假如以应退税款抵缴下一年季度的应纳税款10万元则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10

贷:其他应收款——多交退税10。

资料来源:

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背后的递延所得税业务

http://www.ctaxnews.com.cn/2021-03/12/content_978247.html

 

 

 

【相关文件链接与原文摘录】

1】财税[2018]5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hz8.html

文件原文摘录: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hzb.html

文件原文摘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现就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五、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六、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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