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实务】结构性存款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上市公司认购热情或降温
(2021-02-10 13: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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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结构性存款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 上市公司认购热情或降温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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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艳芬 2月5日,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业内专家表示,这一会计分类的变化,或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认购结构性存款的热情。 结构性存款,是指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招商证券首席银行业分析师廖志明告诉记者,整体看,《通知》更多的是对企业财务报表编制过程的明确和规范。一般来说,企业购买的结构性存款,在会计分类时,会被计入其资产端“货币现金”下设的“银行存款”这一会计科目。现在《通知》明确要求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这意味着企业存款类数据将“搬家”至财报中的其他科目处,会使得“货币现金”数据减少。 这一变化会产生哪些影响呢?廖志明分析表示,对于注重“货币现金”的上市公司来说,这样的会计分类变化,意味着上市公司账上流动性资金可能会减少,资产负债表会“不那么好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动力。 近两年,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热情逐渐增高。资管新规发布后,净值型理财产品的发行数和占比不断提升,而结构性存款因为“保本”、期限短、利息高等特点,成为企业认购的重点产品。自2018年后,银行发行的结构性存款规模持续走高,截至2020年4月末,中资银行机构的结构性存款余额达12.14万亿元,刷新历史新高。 为降低银行存款成本,2020年年中,监管部门对部分银行进行窗口指导,要求“年内逐步压降至年初规模的三分之二”。 根据人民银行最新数据,截至2020年12月末,中资银行结构性存款余额已被压降至6.44万亿元。这是自2020年5月以来,连续8个月的压降结果。按照2020年初9.6万亿元规模来计算,中资银行已整体完成压降要求。 一边是银行机构大幅压降结构性存款,另一边是上市公司仍在积极认购。据记者统计,今年1月以来,上市公司密集发布公告称,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或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其中结构性存款是上市公司最青睐的。 Wind统计数据显示,截至1月末,今年已有373家上市公司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合计规模为890.12亿元,占今年1月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整体规模的74%。其中,隆基股份、明阳电路、江苏国泰等11家上市公司,在1月认购的结构性存款规模均超过10亿元,合计超过260亿元。 华东某城商行交易银行部人士告诉记者,上市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是正常行为,是企业现金管理的常规方式,其中因结构性存款兼顾安全与收益的特点,企业认购热情不减。 记者发现,从收益看,大多数居于30天至180天期限的结构性存款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在3%至5%之间。例如,某国有大行发行的一款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期限84天,预期最高收益率可达5.04%。 从结构性存款压降结构看,相对于个人结构性存款,单位结构性存款是压降的“大头”。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末,单位结构性存款余额已由高峰期的7.43万亿元压降至3.68万亿元,个人结构性存款余额已由高峰期的4.71万亿元压降至2.76万亿元。 资料来源: 结构性存款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 上市公司认购热情或降温_中证网 http://www.cs.com.cn/ssgs/gsxw/202102/t20210208_61382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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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链接与原文摘录】
【1】财会[2021]2号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w4j.html 文件原文摘录: 9.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中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的规定确定其分类,并进行相应确认、计量和列报。 对于商业银行吸收的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定义的结构性存款,即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企业通常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10.如果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其中利息包括对货币时间价值、与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且结合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金融企业将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记入“利息收入”科目,并在利润表中的“利息收入”项目列示。 例如,银行从事信用*分期还款业务形成的金融资产,企业不得将其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记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或在利润表中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项目列示。再如,银行评估借款人财务状况、评估并记录各类担保、担保物和其他担保安排,以及议定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编制和处理相关文件、达成交易等相关活动而收取的补偿,构成金融资产实际利率组成部分,银行应当以此为基础计算利息收入。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不得记入“利息收入”科目。
【2】银发[2020]327号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v7g.html 【3】【纳税实务】监管明确分期收入属于利息,不是手续费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w4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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