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学【077】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现状【1】
(2021-02-01 12: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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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077】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现状【1】
农业银行沈阳辽中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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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的金融机构体系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为领导,以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为主体,以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等为补充,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多种金融机构体系。 一、中国人民银行 198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剥离商业银行业务,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3月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就中国人民银行的设立、职能等以立法形式作出了界定。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在北京,并在全国设有众多的分支机构。1997年以前按照中央、省(市)、地(市)、县(市)四级设置总分支行,省市及以下分支行的管理实行条块结合,地方政府干预较多。1997年下半年,中央银行体制进行重大改革,撤销省级分行、设置大区分行,实行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四级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现有1个总行,1个上海总部,9个大区分行,2个营业管理部(北京、重庆),25个中心支行。 2003年3月,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立银监会,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离了监管职能后,将主要履行宏观调控职能,更好地执行货币政策,更好地陷发挥在宏观调控、宏观审慎监管和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履行宏观调控职能,更好地执行货币政策,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分支机构按照总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调控、货币政策执行职能,不负责为地方经济发展筹集资金。在总行和分支行之间,银行业务和从事干部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地方政府需保证和监督央行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但不能干预央行的职责。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代管的国务院直属局,代表国家行使外汇管理职能,其分支机构与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合署办公。 二、金融监管机构 1.银保监会。 2018年4月,为了适应新时代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原银监会和原保监会合并为银保监会。组建新的银保监会,主要目的是解决之前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监管职责不清晰、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等问题,强化综合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更好统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逐步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监管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新组建的银保监会的主要职责整合了原银监会监督管理银行业和原保监会监管管理保险业的职责,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等。 (1)原银监会。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正式挂牌。银监会的成立,有利于银行业监管水平的提高。同时,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也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宏观调控职能,更好地执行货币政策。 在银监会设立之前,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都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能,但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着眼于整个宏观经济形势,它通过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影响金融机构,调节经济整体运行使之达到或接近理想状态;金融监管则只着眼于金融系统和金融市场,防范和化解其风险。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两者的地位是不同的。当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所累积的风险过大,容易爆发局部乃至全国的金融危机时,降低和化解金融风险成为央行的首要任务,金融监管上升到第一的位置,货币政策则居次。而当整个金融系统稳健运行,金融市场泡沫较小,不至于发生局部的或全国的风险时,货币政策则放在较重要的位置,金融监管退居其次。 由于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具有较大的差别,而央行的货币政策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做法经常不一致,以致会严重损害货币政策的效应和金融监管的效率。例如,货币政策主要是运用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通过利益导向实现对经济主体的间接调控,它不具有强制性,而是靠利益驱动作用对经济进行调节。金融监管则主要是运用法律、行政手段,通过确定审慎监管指标,规范和约束金融机构行为,具有强制性。货币政策具有“逆周期”特性,根据经济景气情况进行逆风向调节,经济不景气时采取扩张性货币政策,经济发生通货膨胀时采取紧缩性货币政策。而银行监管具有“顺周期”特征,当经济景气时,企业经营状况好,银行不良贷款率低,金融监管比较宽松;当经济衰退时,企业产品销路差,银行不良贷款率上升,金融风险加大,金融监管趋于严厉。历史经验表明,央行肩负的执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双重角色一旦发生冲突,中国人民银行往往是“保一头”——更多的时候是保货币政策,在经济形势需要中央银行放松银根时,银行监管她随之放松;当形势需要中央银行加强监管时,银根也随之收紧。 银监会的设立,可以使中央银行更超脱地从事货币政策的制定,避免宏观调控目标和微观监管需要之间的冲突,为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政策保障。银监会整合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统一监督管理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公司、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 银监会既要防范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也要防范个别银行机构的非系统性风险。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 银行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统一编制并按规定公布全国银行业数据、报表,通过各种手段监管和审批各个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业务与高级管理人员等。 (2)原保监会。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2009年2月2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规定,保监会的职责是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主要包括:第一,拟定保险业规章制度,发展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第二,审批监管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分立、经营就更、解散以及破产清算等,审批国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国外设立保险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第三,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第四,审批监管各保险险种及其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第五,负责统一编制并按规定公布全国保险行业的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等。 2.证监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词不达意市场的发展,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体制势在必行。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国务院证券委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 在证监会成立之前, 中国的证券监督管理体制的发展大体上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经历的是一个从多头到统一、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 第一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至1992年5月,在国务院的布置下,由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管理为主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国对证券市场没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而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决策下,由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管理。首先,证券发行与交易限于上海和深圳两市试点,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共同决策。其次,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上海、深圳地方政府充当了主要管理者的角色,两地政府与两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法规,对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进行规范。 第二阶段:从1992年5月到1997年年底,由中央与地方、中央各部门共同参与管理向集中统一管理的过渡阶段。在这一阶段,199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证券管理办公室。同年7月,国务院设立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制度,代表国务院行使对证券业的日常管理职能。中央政府参与证券市场的管理,是证券发行与交易规模日益扩大,建立全国统一市场的必然结果。10月,国务院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同时将发行股票的试点由上海、深圳等少数地方推广到全国。这种制度安排,事实上是将国务院证券委代替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制度,代表国务院行使对证券业的日常管理职能,将中国证监会替代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管理办公室。 另外,地方政府仍在证券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当地政府归口管理,由证监会实施监督;地方企业的股份制试点,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合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阶段:从1997年到现在,初步建立了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1997年8月,国务院决定将证券交易所由地方政府管理改为中国证监会管理。同年11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证券业监管职能划入中国证监会。1998年4月,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正部级直属事业单位,成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证券委撤销,其职能归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的职能得到加强。 2014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监会的职责是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核准权;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以及中介公司等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等。 资料来源: 曹龙骐主编,徐晓光,郭茂佳,杨文,陈莹,陈红泉副主编.《金融学(第六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6)第6版:164-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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