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注册会计师税法【062】“营改增”汇总纳税管理办法
(2020-09-20 16: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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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册会计师税法【062】“营改增”汇总纳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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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主要内容如下:
1. 2.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3.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4.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5.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6.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7.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8.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及其他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上述内容请见相关文件链接1】 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适用本办法。其主要内容如下: 1.航空运输企业的总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补缴,下同)的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2.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 总机构应当按照增值税现行规定核算汇总的销售额。 3.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4.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5.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6.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税额归集汇总,填写《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传递单》(见附件1),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7.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总机构应当依据《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缴纳的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8.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年度清算。年度终了后25个工作日内,总机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附件2)。计算公式为: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年度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年度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 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为总机构年度内各季度汇总应纳税额的合计数。 9.年度终了后40个工作日内,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____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逐级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10.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大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差额部分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时一并补缴入库。 1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12.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分支机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申报不实的,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发函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内容请见相关文件链接2】 三、邮政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办法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提供邮政服务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邮政企业,适用本办法。其主要内容如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邮政企业(以下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以下称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发生除邮政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2.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3.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与邮政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邮政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进项税额与不得汇总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按照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公式执行。 4.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 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向邮政服务接受方和本总、分支机构外的其他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服务取得的收入;预订款为分支机构向邮政服务接受方收取的预订款。 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预订款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预订款。 分支机构发生除邮政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5.分支机构应按月将提供邮政服务的销售额、预订款、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汇总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汇总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6.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7.总机构应当依据《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提供邮政服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8.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机构代办速递物流类业务,从寄件人取得的收入,由总机构并入汇总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分支机构收取的上述收入不预缴税款。 寄件人索取增值税专用**的,邮政企业应向寄件人开具增值税专用**。 9.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0.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总机构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申报不实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 【上述内容请见相关文件链接3】 四、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办法 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下属站段,下同)适用本办法。其主要内容如下: 1.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汇总计算本部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以下称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所属运输企业提供上述应税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国铁路总公司发生除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2.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销售额,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销售额。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3.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为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取得与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用于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用于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进项税额与不得汇总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原则执行。 4.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按照除铁路建设基金以外的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铁路建设基金)×预征率 销售额是指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取得的收入。 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以外的铁路运输企业。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发生除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5.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应按月将当月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中国铁路总公司。 6.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7.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根据《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 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进项税额 当期应补(退)税额=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已缴纳税额 8.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9.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申报不实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 10.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1)所列的分支机构自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及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之日起,按照财税[2013]111号文件以及本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2)所列的分支机构在维持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计算应交增值税不变的前提下,实行由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汇总预缴增值税的办法。 (3)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含委托运输管理站段,下同)本级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调整为1%,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按下列公式计算,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 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1% (4)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汇总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仍为3%,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 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总部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下属站段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3%-(总部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下属站段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 【上述内容请见相关文件链接4、5】 资料来源: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2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0(3)第1版:35-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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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链接】
【1】财税[2013]74号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i0i.html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r15.html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r16.html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r17.html
【5】财税[2014]54号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r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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