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税务会计【024】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3】
(2020-08-25 1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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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会计【024】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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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条件 2020税务会计【022】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1】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qib.html 二、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方法 2020税务会计【023】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2】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qil.html 三、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对于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当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经取得商品控制权(即客户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五个迹象: 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企业已经将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企业已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 即客户占有该商品实物。 (1)委托代销安排。
【例2.36】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W商品1 000件,W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7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除非这些商品在乙公司存放期间由于乙公司的责任发生毁损或丢失,否则在W商品对外销售前,乙公司没有义务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不承担包销责任,没有售出的W商品胦退回给甲公司,同时,甲公司也有权收回W商品或将其销售给其他客户。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 0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 000元,款项已经收到,乙公司立即向甲公司开出代销商品清单并支付货款。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商品清单时,向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假定甲公司发出W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手续费增值税税率为6%,不考虑其他因素。请分析以上业务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是否存在差异。 解析: 1.会计处理。 甲公司将W商品发送至乙公司后,乙公司虽然已经实际占有W商品,但仅是接受甲公司委托销售W商品,并根据实际的销售数量赚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甲公司有权收回W商品或将其销售给其他客户,乙公司并不能主导这些商品的销售,这些商品对外销售与否、是否获得以及获利多少不由乙公司控制,乙公司没有取得这些商品的控制权。因此,甲公司将这些商品发送至乙公司时,不应确认收入,而应当在乙公司将W商品销售给最终客户时确认收入。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
借:发出商品——乙公司
(2)收到代销清单,同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借:主营业务成本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3)收到乙公司支付货款。
借:银行存款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甲公司
(2)对外销售。
借:银行存款
(3)收到增值税专用**。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
(4)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2.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全文请见相关文件链接1)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因此,本例中税会处理一致,无需调整。 (2)售后代管商品安排。 售后代管商品是指根据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已经就销售的商品向客户收款或取得了收款的权利,但是直至未来某一时点将该商品交付给客户之前,仍然继续持有该商品实物的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企业仍然持有该商品的实物,但是,当客户已经取得了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即使客户暂时不行使实物占有的权利,其依然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利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因此,企业不再控制该商品,而只是向客户提供了代管服务。 企业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才表明客户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 一是该安排具有商业实质,例如,该安排是应客户的要求而订立的。 二是属于客户的商品必须能够单独识别,例如,将属于客户的商品单独存放在指定的地点。 三是该商品可以随时交付给客户。 四是企业不能自行使用该商品或将该商品提供给其他客户。 【特别提示】 上述规定可以简记为:具有商业实质+能够单独识别+可以随时交付+不能自行使用/提供给其他客户。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对尚未发货的商品确认了收入,则应当考虑是否承担了其他的履约义务,例如,向客户提供了保管服务,从而应当将部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 【例2.37】2018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台设备和专用零部件。设备和零部件的制造期为2年。甲公司地完成设备和零部件的生产后,能够证明其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假定在该合同下,向客户转让设备和零部件是可明确区分的,因此,企业应当将其作为两项履约义务,且都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2019年12月31日,乙公司支付了该设备和零部件的合同价款,并对其进行了验收。乙公司运走了设备,但是考虑到其自身的仓储能力有限,且其工厂紧邻甲公司的仓库,因此,要求将零部件存放于甲公司的仓库中,并且要求甲公司按照其指令随时安排发货。乙公司拥有零部件的法定所有权,且这些零部件可明确区分为属于乙公司的物品。甲公司在其仓库的单独区域内存放这些零部件,并应乙公司的要求可随时发货,甲公司不能使用这些零部件,也不能销售给其他客户。请分析以上业务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是否存在差异。 解析: 1.会计处理。 2019年12月31日,设备的控制权已经转移给乙公司。对于零部件而言,甲公司已经收取合同价款,但是应乙公司的要求尚未发货,乙公司已经拥有零部件的法定所有权并且对其进行了验收。虽然为些零部件尚由甲公司持有,但是其满足售后代管的安排下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的条件,这些零部件的控制权也转移给乙公司。因此,甲公司应当确认销售设备和零部件的相关收入。 除此之外,甲公司还为乙公司提供了仓储保管服务,该服务与设备和零部件可明确区分,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2.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即2018年12月31日应当按照完工进度确认销售设备和零部件相关的收入,同时按照完工进度结转相关成本,此时与会计处理将形成暂时性差异。2019年12月31日,税法要求确认销售设备和零部件的剩余收入,结转相关成本,会计处理上将全额确认收入,同样将形成税会暂时性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2.38】A公司生产并销售笔记本电脑。2018年,A公司与零售商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其销售笔记本电脑10 000台。由于B公司的仓储能力有限,无法在2018年底之前接收该批电脑,双方约定A公司在2019年按照B公司的指令按照发货,并将电脑运送至B公司指定的地点。2018年12月31日,A瓮公司共有上述电脑12 000台,其中包括10 000台将要销售给B公司的电脑。这10 000台电脑和其余2 000台电脑一起存放并统一管理,并且彼此之间可以相互替换。请问这是否属于售后代管商品安排? 解析: 1.会计处理。 不属于售后代管商品安排。 理由:尽管B公司没有足够的仓储空间才要求A公司暂时不发货,并按照其指定的时间发货,但是由于这10 000台电脑与A公司的其他产品可以相互替换,且未单独存放保管,A公司在向B公司闪付这些电脑之前,能够将其提供给其他客户呀自行使用。因此,这10 000吧电脑在2018年12月31日不满足售后代管安排下确认收入的条件。 2.税务处理。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般原则,截至2018年12月31日,A公司并未执行合同发货,所以2018年并不需要确认收入,在2019年执行合同时再确认收入。就2018年而言,税会处理无差异。 4.企业已经将商品中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经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经接受该商品。如果客户已经接受了企业提供的商品,例如,企业销售给客户的商品侧分不客户的验收,可以表明客户已经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 需要强调的是,在上述五个迹象中,并没有哪一个或哪几个迹象是决定性的,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进行分析,综合判断其是否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以及何时转移的,从而确定收入的确认时点。此外,企业应当从客户的角度进行评估,而不应当仅考虑企业自身的看法。 【特别提示】 1.上述应考虑的五个迹象简记为:同时收款权利+所有权转移+实物已转移+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客户已接受。 2.五个迹象的评估需要从“客户+企业“层面进行双重评估。 资料来源: 曹越,何振华,郭建华.《新收入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6)第1版:23-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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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链接】
【1】国税函[2008]875号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jc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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