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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问答】小规模纳税人税控设备及技术维护费的处理

(2020-06-18 22:28:41)
标签: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处理

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费

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周桐

农业银行沈阳辽中支行

【税务问答】小规模纳税人税控设备及技术维护费的处理

2020年06月18日 来源:山东税务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可以抵减当期的应纳税额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以抵减当期的应纳税额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资料来源:

山东税务: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的10个常见问题

http://www.ctaxnews.com.cn/2020-06/18/content_967145.html

 

【相关阅读】

财税[2012]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hb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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