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中国银监会关于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2020-06-01 1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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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中国银监会关于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银监复[2017]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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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筹): 《关于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交银投资报〔2017〕1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开业。 二、核准机构中文名称为: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BOCOM Financial Asset Investment Co., Ltd.。 三、核准机构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1111号二号楼4楼。 四、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亿元人民币,全部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五、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在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相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按以下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一)突出开展债转股及配套支持业务; (二)依法依规面向合格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实施债转股; (三)发行金融债券,专项用于债转股; (四)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核准李阳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裁的任职资格;核准王忆军、郑智勇、何俊、乔宏军、孙浩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赵海慧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的任职资格。 七、核准《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章程》(详见附件)。 八、接此批复文件后,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筹)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开业前手续,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开业核准文件失效。 九、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要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组织架构和规章制度体系,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各项业务规则和程序。业务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规章要求,不得与银监会审慎监管要求相冲突,并做好信息披露。在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出台之后,应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营业范围、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等要求。 十、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要按监管要求报送经营情况、财务报告、风险状况等监管资料,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附件: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2017年12月26日 资料来源:
银监复[2017]389号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 docId=276651&itemId=4110&general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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