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适用增值税税率问答
(2020-04-22 1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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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适用增值税税率问答
转载时间: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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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非湖北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3-5月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原政策是3%减按2%缴纳增值税,现在是否直接按照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020-04-22 11:05:00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3%的征收率”,所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料来源:
http://www.ctax.org.cn/sssw/12366/202004/t20200422_11029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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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财税[2009]9号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g9q.html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g9s.html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kqu.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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