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0-03-05 09: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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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管理,现将红字发*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以下简称“专用发*”)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0日 附件
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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