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实务【242】企业所得税会计案例【3】
(2020-01-20 11: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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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实务【242】企业所得税会计案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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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1】税法与实务【240】企业所得税会计案例【1】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jl8.html
【案例5.2】税法与实务【241】企业所得税会计案例【2】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jlj.html
【案例5.3】某市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9年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当年销售化妆品给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收入6 500万元,对应的销售成本为3 324.16万元。
(2)将自产的化妆品销售化本单位职工,该批化妆品不含税市场价为50万元,成本为20万元。
(3)当年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 220.80万元、增值税158.70万元;向农业生产者购进300万元免税农产品,另支付不含税运输费20万元(取得专用发票)。
(4)当年发生管理费用600万元,其中含技术开发费100万元、业务招待费80万元。
(5)当年发生销售费用70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230万元;全年发生财务费用300万元,其中支付银行借款的罚息20万元、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18万元。
(6)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60万元。
(7)全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总额200万元(属合理限额范围),实际发生工会经费6万元、职工福利费2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5万元。
(8)营业外支出120万元,其中税收滞纳金10万元、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20万元、通过当地政府向贫困山区捐赠7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企业适用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3%,该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为高档化妆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5%,相关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并准予抵扣。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1.计算2019年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全年可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费(不包括地方教育费附加。
2.计算2019年该企业实现的会计利润。
3.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广告费、银行借款使其罚息、新技术开发、向贫困山区捐赠等支出,其实际发生额可扣除的有?
4.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调整金额。
5.计算该企业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2019年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解析】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税收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新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可以加计扣除,银行借款的逾期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1.应缴纳的增值税:6 500×13%+50×13%-(158.70+300×9%+20×9%)=664万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6 500+50)×15%=982.50万元。
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982.50+664)×(7%+3%)=164.65万元。
税前可以扣除的税费:164.65+982.50=1 147.15万元。
2.会计利润:6 500+50-3 324.16-20-1 147.15-600-700-300+160-120=498.69万元。
3.广告费扣除限额:(6 500+50)×15%=982.50万元,实际发生了23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4.捐赠扣除的限额:498.369×12%=59.84万元,实际发生了70万元,不能全额扣除,只能扣除59.84万元,调增所得额10.16万元。【说明:2019年4月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教材中相关文件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尚未发布此文件,将捐赠支出按原文件执行实行限额扣除。新公告2019年第49号执行后,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不进行纳税调整。见相关文件链接1】
4.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200×14%=28万元,实际发生了20万元,不需要调整。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200×8%=16万元,实际发生了25万元,调增所得额9万元。
职工工会经费扣除限额:200×2%=4万元,实际发生了6万元,调增所得额2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6 500+50)×0.5%=32.75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80×60%=48万元,税前允许扣除32.75万元,调增所得额47.25万元(80-32.75)。
5.应纳税所得额:498.69-160+10.16+9+2+47.25+18+10-100×50%=385.10万元。【此案例中新技术研发费用按加计50%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化妆品行业未在规定的限制性行业范围内,如果符合相关加计扣除的政策要求,可按75%加计扣除。参见【案例5.2】中的说明。】
6.应纳所得税额:382.10×25%=96.28万元。
资料来源:
杨永义.《最新税法解析与实务》.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9(6)第一版:350-358.
【相关文件链接】
文件1: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ip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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