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实务【241】企业所得税会计案例【2】
(2020-01-19 18: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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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实务【241】企业所得税会计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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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1】税法与实务【240】企业所得税会计案例【1】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jl8.html
【案例5.2】位于我国境内的一家电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拥有自己的自主核心知识产权,2017年至2019年经相关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全年取得销售电子产品的不含税收入为7 000万元,取得房屋租金含税收入210万元。
(2)全年取得购进与生产电子产品相关的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2 046.15万元、进项税额226万元并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购进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进项税额6.5万元燕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3)全年与电子产品相关的销售成本4 150万元;全年发生销售费用1 400万元,其中广告费1 100万元;全年发生管理费用600万元,其中含技术研究开发费320万元、业务招待费75万元。
(4)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为400万元、发生的工会经费支出9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7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35万元。
(5)全年营业外支出300万元,其中支付合同违约金6万元。
(注:该企业货物销售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企业所得税税率15%,不考虑其他税费)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2019年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计算2019年企业实现的会计利润。
3.计算2019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合同违约金、教育费附加和新技术研究开发费支出可据实扣除的项目。
4.计算2019年度应纳税额时,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共计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2019年度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2019年度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解析】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此项文件依据请见相关文件链接1】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此项文件依据请见相关文件链接2】
自2018年1月1日起,包括高校技术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项文件依据请见相关文件链接5】
1.销售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7 000×13%-266-6.5=637.5万元。
提供租赁服务应纳增值税:210/(1+5%)×5%=10万元。
【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此文件内容请见相关文件链接6】
应缴纳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637.50+10)×(7%+3%)=64.75万元。
2.会计利润:7 000+200-4 150-1 400-600-64.75=685.25万元。
3.广告费扣除限额:(7 000+200)×15%=1 080万元,实际发生额为1 100万元,按限额扣除,不能据实扣除。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7 000+200)×0.5%=36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75×60%=45万元,不能据实扣除。
合同违约金、教育费附加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4.工会经费扣除限额:400×2%=8万元,实际发生额9万元,需要调增1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400×14%=56万元,实际发生额为70万元,需要调增1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400×8%=32万元,实际发生额为35万元,需要调增3万元。
因此,三项经费合计调增金额:1+14+3=18万元。
5.应纳税所得额:685.25+(1 100-1 080)+(75-36)+18-320×50%=602.25万元。
6.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02.25×15%-50×10%=85.34万元。
【说明】
上述案例解析为教材中的原文。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允许加计扣除比例的政策文件发生了几次变动,主要有:
第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文件执行时间为自2016年1月1日起。 【见相关文件链接2】
第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见相关文件链接3】
第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见相关文件链接4】
综合上述三个文件可以看出,201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针形资产的情况下,准予按当期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而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中小型科技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条件并未作出限制,执行财税[2018]99文件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企业。
上述案例中的企业2019年经相关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如果符合研发费用的范围、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要求,应该按75%加计扣除。
资料来源:
杨永义.《最新税法解析与实务》.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9(6)第一版:350-358.
【相关文件链接】
文件1:财税[2008]48号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j29.html
文件2:财税〔2015〕119号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jld.html
文件3:财税〔2017〕34号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jlf.html
文件4:财税[2018]99号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jle.html
文件5:财税〔2018〕51号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jlg.html
文件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jlh.html
【相关阅读】
【2019中级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会计目录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jk8.html
【2019注册会计师】所得税会计核算目录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jk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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