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实务【148】消费税会计核算案例【1】
(2019-12-11 1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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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实务【148】消费税会计核算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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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1】某化妆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销售一批高档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5%,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价款200万元,增值税税款26万元,货款已存入银行。
(2)没收逾期未退还的高档化妆品包装物押金22 600元。
(3)将自产高档化妆品一批以福利形式发放给职工,按同类不含税售价计算,价款不50 000元,成本价为30 000元。
(4)受托加工高档化妆品一批,委托方提供原材料400 000元,本企业收取不含税加工费280 000元(其中人工、辅助材料等费用200 000元),本企业无同类化妆品销售价格,上述款项已收取并开具专用发票。
(5)将高档护肤品、护发品、化妆品装入一盒内作为礼品送给关系单位,成本价为27 000元,不含税售价为30 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厂本月应纳消费税(含代收代缴消费税)并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
【解析】
企业以集体福利形式发放给本企业职工的自产产品,企业不确认销售收入;作为实物工资发放给本企业职工的自产产品,企业应当确认销售收入,但企业这两种行为均需要提婚对外销售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1.业务(1)销售高档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2 000 000×15%=300 000元。
借:银行存款
借:税金及附加
2.业务(2)没有包装物押金应交消费税:22 600/(1+13%)×15%=3 000元。
没收包装物押金应交增值税:22 600/(1+13%)×13%=2 600元。
借:其他应付款
借:税金及附加
3.业务(3)自产自用化妆品应纳消费税:50 000×15%=7 500元。
自产自用高档化妆品应纳增值税:50 000×13%=6 5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
4.业务(4)受托加工高档化妆品代收代缴消费税:(400 000+280 000)/(1-15%)×15%=120 000元。
借:银行存款
借:营业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5.业务(5)组合包装消费品应纳消费税:30 000×15%=4 500元。
视同销售增值税销项税额:30 000×13%=3 900元。
借:营业外支出
当月应交消费税税额=300 000+3 000+7 500+4 500=315 000元。
当月代收代缴消费税=120 000元。
资料来源:
杨永义.《最新税法解析与实务》.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9(6)第一版:23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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