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实务【142】卷烟消费税计税规定
(2019-12-08 16: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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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实务【142】卷烟消费税计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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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5月1日起,国家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
一、调整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
1.调整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
新的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依据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达。
2.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从价税率。
(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
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或0.60元/条。
3.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将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调整为36%。
二、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3)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4)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5)适用税率: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6)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8)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9)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10.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上述内容文件依据请见相关文件链接1、2】
三、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调整
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6%。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56%;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6%。
依据上述确定的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税额。
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上述内容文件依据请见相关文件链接3和相关文件链接1】
四、卷烟回购企业消费税政策
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卷烟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1.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
2.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上述内容文件依据请见相关文件链接4】
资料来源:
杨永义.《最新税法解析与实务》.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9(6)第一版:223-224.
【相关文件链接】
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i1w.html
文件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i2p.html
文件3:财政部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i65.html
文件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i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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