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2019-12-04 09: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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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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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节能环保,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二、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财政部 2015年1月26日 资料来源: 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489741/content.html 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1501/t20150127_11848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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