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2019-11-10 13:05:28)
标签:

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周桐

农业银行沈阳辽中支行

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

国税函[2009]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