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税务会计【062】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计算
(2019-10-22 14: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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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税务会计【062】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计算
农业银行沈阳辽中支行
纳税人在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包括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涉及三种计算方法。
1.从价定率计算
在从价定率方法下,应纳消费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算
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额。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例3.1】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15日向某大型商场销售高档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增值税税额8.5万元;6月20日向某单位销售高档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4.68万元。计算该化妆品生产企业上述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额。(增值税税率为16%)
高档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为30%。
高档化妆品应税销售额=50+4.68/(1+16%)=54万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54×30%=16.20万元。
【例3.2】某啤酒厂2018年4月销售甲类啤酒1 00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95万元,增值税税款50.15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万元。计算4月该啤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
销售甲类啤酒,适用定额税率为每吨25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1 000×250=250 000元。
【例3.3】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销售白酒5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00万元。计算白酒生产企业6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白酒适用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每500克0.5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50×2 000×0.5/10 000+200×20%=45万元。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所谓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面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这种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形式,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是很常见的, 但也是是否纳税或如何纳税上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例如,有的企业把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以福利或奖励等方式发给本企业职工,以为不是对外销售,不必计入销售额,无须纳税,这样就出现了漏缴税款的现象。因此,很有必要理解税法对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有关规定。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所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就是作为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例如,卷烟厂生产出烟丝,烟丝已是应税消费品,卷烟厂再用自产烟丝连续生产卷烟,则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只对生产的卷烟征收消费税。若将自产烟丝直接对外销售,则烟丝需要缴纳消费税,体现了消费税不重复征税且计税简便的原则。
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所谓“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就是指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消费税条例税目税率表所列15类产品以外的产品。
如原油加工厂用生产出的应税消费品汽油调和制成溶剂汽油,该溶剂汽油就属于非应税消费品。所谓“用于在建工程”,就是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单位的各项建设工程。例如,石化工厂把自已生产的柴油用于本厂的基本建设工程的车辆、设备使用。所谓“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就是把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与本单位有隶属关系的管理部门或非生产机构。例如,汽车制造厂把生产出的小汽车提供给上级管理部门使用。所谓“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就是把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无偿赠送他人或以资金的形式投资外单位某些事业或作为商品广告、经销样品或以职工福利、奖励的形式发给职工。例如,摩托车厂把自己生产的摩托车赠送或赞助给摩托车拉力赛手使用,兼作商品广告;酒厂把自己生产的滋补药酒以福利的形式发给职工等。总之,企业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虽然没有用于销售或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但只要是用于税法规定的范围的都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消费税。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消费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第一,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针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应当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上述计算公式中所说中“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
上述计算公式中所说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2006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表如下:
平均成本利润率表
货物名称 |
平均利润率 |
货物名称 |
平均利润率 |
1.甲类卷烟 |
10% |
10.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6% |
2.乙类卷烟 |
5% |
11.摩托车 |
6% |
3.雪茄烟 |
5% |
12.高尔夫球及球具 |
10% |
4.烟丝 |
5% |
13.高档手表 |
20% |
5.粮食白酒 |
10% |
14.游艇 |
10% |
6.薯类白酒 |
5% |
15.木制上一次性筷子 |
5% |
7.其他酒 |
5% |
16.实木地板 |
5% |
8.化妆品 |
5% |
17.乘用车 |
8% |
9.鞭炮、焰火 |
5% |
18.中轻型商用客车 |
5% |
【文件依据:上述表格中的第1项至第11项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 )中的相关规定,该文件规定了17项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上表中的第12项至第18项,请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文件的相关规定,该文件新增和调整了7个税目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
【例3.4】某化妆品公司将一批自产的高档化妆品用作职工福利,化妆品的成本为100 000元,该化妆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但已知其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15%。计算该化妆品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100 000×(1+5%)/(1-15%)=123 529.41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23 529.41×15%=18 529.41元。
资料来源:
王桂玲,胡妙等.《税法与税务会计》.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9(7)第一版:9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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