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342】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结算业务类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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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342】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结算业务类型【1】
1.分销业务
分销业务是指承销商在发行期内将承销债券向其他结算成员(和分销认购人)进行承销额度的过户。分销业务按单一券种进行,通过分销指令办理。一种债券上市流通之前允许办理分销业务。债券发行期内,债券承销商向分销认购人进行债券分销过户时可采用任何一种结算方式。
2.现券业务
现券买卖,即债券的即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现券交易的结算按单一券种办理,结算日为T+0或T+1,可以选择任意一种结算方式。市场参与者进行每笔现券交易均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匀单,或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净价交易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货政【2001】27号)的规定,从2001年7月2日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
3.质押式回购业务
一现券交易一样,质押式回购从1997年开始就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 是我国债券交易结算的主流品种之一。
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在回购期同内,资金融入方出质的债券,回购双方均不得动用。质押冻结期间债券的利息归出质方所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质押式回购期限最长为1年,在1年之内由投资者双方自行商定回购期限。在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的质押式回购中,1天和7天回购是交易量最大、最为活跃的品种。
在办理质押式回购业务前,市场参与者应签订质押式回购主协议,而进行每笔交易时庆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主协议和书面形式的合同构成一笔质押式回购的完整合同。办理质押式回购结算时可选择使用单一券种或多个券种进行质押。对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首期结算应选择见券付款或券款对付的结算方式,到期结算应选择见款付券或券款对付的结算方式。在质押式回购中,交易双方需要商定首期结算金额、到期结算金额和回购债券数量,在确定上述要素时回购期间的利率是主要考虑的因素。
资料来源: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下册).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3)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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