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会计学【045】支付结算原则和支付结算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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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会计学【045】支付结算原则和支付结算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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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结算原则
支付结算原则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银行会计部门在组织支付结算业务核算是必须遵守的原则,主要包括: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本原则是指支付结算的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支付结算权利并承担支付结算义务,按交易双方约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支付结算款。这是维护经济合同秩序、保障支付结算当事人利益的重要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的客户对其存款具有所有权和自主支配要。商业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必须将支付结算委托人的款项及时支付给委托人确定的受益人。除法律规定的事项外,银行不得截留和挪用客户资金,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扣款,也不得随意停止单位和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银行的信誉。
(3)银行不垫款。银行在支付结算业务中,作为资金清算的信用中介,不得为任何支付结算当事人垫付资金。该原则保证了银行资金的安全。银行应划清银行资金与客户资金的界限,在业务流程中必须坚持“先付后收,收妥抵用”的原则,防止当事人利用支付结算套取银行信用。
2.支付结算纪律
支付结算纪律是为了正确处理支付结算过程中各方面的经济关系而颁的、要求办理支付结算的银行和客户必须遵守的一种纪律规定,是国家财经纪律的组成部分,是正确处理支付结算关系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必须禁止的、违章违纪的支付行为,比支付结算原则更为具体。为了维护支付结算纪律的严肃性,对于违反支付结算纪律的行为必须予以处罚。
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主体。银行按照支付结算制度办理支付结算,是维护支付结算秩序的重要环节。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重要当事人,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支付结算纪律,按照支付结算制度办理支付结算,是严肃信用制度、维护支付结算秩序的前提。
资料来源:
关新红,李晓梅编著.《金融企业会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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