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002】普惠金融的关键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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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002】普惠金融的关键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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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国内外的各种定义,普惠金融有以下几个关键要素,一是性便利性;二是产品多样性;三是可负担;四是商业可持续;五是消费者保护。
一、便利性
在选择是否参与正规金融体系时,金融服务的便利与否是消费者考量的重要因素。2013年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结果显示,有45%的金融消费者选择服务提供者时,首先考虑的就是位置。研究表明,可得性不足会导致正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获得和使用水平较低。改善金融的便利性增加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使用,同时也能带来诸如增加收入、促进生产投资和就业等很多普惠金融产生的收益。
二、产品多样性
普惠金融主体众多,对铭服务的需求各不相同且非常复杂。和普通客户一样,普惠金融用户需要一系列金融产品服务,以便有效地管理风险、存储现金、进行交易以及获取贷款,等等。这意味着,普惠金融不仅包括信贷,还应包括储蓄、投资理财、保险、支付、汇兑、租赁、养老金等全功能、多层次金融服务。
借款成本较高是普惠金融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内生于普惠金融自身的特点。从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角度看,借款成本高源于几个方面。一是运营成本高。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在地理上比较分散,如果通过物理网点的延伸来提供服务,必然会大幅度提高服务成本;另外,普惠金融普遍具有”短、小、频、急“的特点,单笔金额小、产品灵活性大,金融机构业务开发和运营成本偏高。二是风险成本高。由于客户的风险管理和承受能力较差,加之没有抵质押手段,传统普惠金融的风险成本(用实际不良率来衡量)要明显高于其他业务。当然,从另一个方面来理解,这也是因为现有的风险管理办法难以将不良客户筛选出来,或者以更低的成本实施反欺诈,从而大幅抬高了风险成本。
通过较高的利率定价来覆盖高成本,是提高普惠金融商业可持续、扩大覆盖面的一个重要手段。但过高的定价,一方面会加重弱势群体的财务负担,不利于社会公平,与普惠金融的初衷了不一致;另一方面,过高的定价容易引发信贷配给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反倒会将真实的、合理的金融需求挤出市场,并进一步抬高普惠金融业务的风险。因此,将利率维持在适度、可负担的范围内,是普惠金融的一个关键要素,过低的补贴定价或过高的掠夺式定价都不具有可持续性。
得益于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普惠金融的成本有了大幅降低的可能。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与金融基础设施的改善,有效地弥补了物理网点不足的缺陷,极大地降低了普惠金融的单位运营成本。此外,基于更多维度的海量数据,普惠金融的服务者可以利用更为精准的风险管理和反欺诈模型,以更低的成本、更快的速度来完成产品开发和业务审批,从而在效率上大大提高的同时,使风险成本显著的降低。
早期很多的讨论认为普惠金融的商业可持续和成本负担是一对矛盾体。但在实际上,普惠金融在满足落后地区、农村、中小企业和穷人的金融需求的同时,也为铭业的发展拓展了新的业务空间和盈利空间,不同于片面比较高帮助弱势群体的传统扶贫模式,普惠金融强调整个金融体系参与,充分利用金融资源优化配置,满足不同群体的金融需求,实现长远的商业可持续性。
实现商业可持续的关键同样在于降低普惠金融的成本,其核心在于构建和维持一个良好的普惠金融体系。如果一个金融体系不能以可持续的方式为原本金融服务不足的群体提供服务,那么普惠金融的长远目标最终也难以实现。一个多元、竞争和创新的市场对于普惠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来说至关重要。面对消费者消费多元化的金融需求,仅靠商业银行难以向所有金融服务不足的群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因而必须建立一个分工专业、层次多元的普惠金融体系,共同推动产品设计和支付模式的创新,实现整个普惠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微型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银行、第三方支付企业、移动运营商以及金融科技公司等,都能在普惠金融中发挥和自的专业作用。例如,商业银行在吸收资金方面具有优势,发展普惠金融业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服务弱势群体的资金成本;农村金融机构和信用社深耕社区,能够更好地与本地区客户建立信任,也能更好地了解和满足客户特定需求;邮政储蓄及代理银行模式得以利用边远地区的基础设施网络来提高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可得性;金融科技公司在信息获取、处理以及反欺诈等方面具有优势,可以帮助传统金融机构降低风险成本,等等。
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是实施商惠金融商业可持续的另一个重要前提,可以支持信息和交易在市场参与者之间高效和低成本地传输。铭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信用基础设施(征信体系、担保交易体系、抵押登记制度)和全国性支付体系。健全的征信体系可以提供各种重要数据,以便信贷提供者能够高效、低成本地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提高低收入群体的信贷可得性。担保交易体系和抵押登记体系使企业得以利秀其不动产(如土地)和动产(如设备、存货)作为抵押物,获取投资和发展所需的资金。
五、消费者保护
普惠金融的长期发展目标在于通过金融来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这意味着,金融机构需要负责任地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超越借款主体的过度放贷,或超过可负担水平的掠夺式定价,都与普惠金融的初衷背道而驰。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持续评估风险,在不同金融政策目标之间做好权衡取舍,逐步加强对消费者保护的重视。
从国际范围来看,早在20世纪末,诸多发达国家已经在法律层面正式采用了”铭消费者“这一概念。例如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英国的《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以及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均提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我国也于2015年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首个纲领性文件,同样也是目前该领域最高层级的文件。
从各国的相关规定可以大致梳理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主要包括财产安全机、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金融消费者具有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坚持审慎合规经营,采取严格的内
二是金融消费者具有知情权。金融机构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四是金融消费者具有公开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开交易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文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是金融消费者具有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次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资办法理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六是金融消费者具有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教育,帮助铭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七是金融消费者具有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是金融消费者具有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的风险,保障铭消费者信息安全。
资料来源:
李扬,叶蓁蓁主编,曾刚,贺霞副主编.《中国普惠金融创新发展报告(2018)》.北京.社会文献科学出版社.2018(7):003-009
【参考阅读一】
2017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离柜交易达2
资料来源:
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2017年中国银行业服务报告》 _商业要闻 _光明网
【参考阅读二】
2017年年末,中国工商银行网络金融业务笔数占全年业务笔数比年年提高2.86%至94.86%【注1】。
2017年年末,中国农业银行电子渠道金融性交易占比为97.2%,较上年提高1.2%【注2】。
2017年末,中国银行电子渠道对网点业务的替代率达到94.19%,较上年提高3.45%【注3】。
资料来源:
【注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报告
【注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报告
【注3】加速数字化银行转型!中国银行2017年报发布,要用科技引领战略发展_凤凰科技
【参考阅读三】
四大行年报数据显示,2016年建行在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在总量中的占比达97.82%,较上年提升2.24个百分点;农行2016年电子渠道金融性交易笔数达 314.66亿笔,较上年增长 50.3%,电子渠道金融性交易占比达 96.0%;工行2016年电子银行交易额 599 万亿元,电子银行业务笔数占全行业务笔数至92%;中行2016 年电子渠道交易金额达到 160.69 万亿元,同比增长 4.72%,电子渠道对网点业务的替代率达到 90.74%。
资料来源:
电子渠道替代率超90% 四大行“瘦身”转型控成本_新浪财经_新浪网
【阅读参考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金融产品与服务日趋丰富,在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行为不规范,金融消费纠纷频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识别风险能力亟待提高等问题。为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坚持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要求
(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下统称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探索建立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
(二)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以及其他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三)金融领域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规范金融机构行为
(一)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二)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金融机构应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九)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十)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四、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一)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金融管理部门要推动及时修订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行政法规,积极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的基础性工作,研究探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立法;逐步建立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制度,明确监管目标、原则、标准、措施和程序,指导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业务标准。
(二)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金融管理部门要促进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形成合力,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创新非现场监管方式,合理运用评估等手段,进一步提高非现场监管有效性;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有效督办、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案件;完善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创新型金融产品风险识别、监测和预警,防范风险扩散,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惩处力度,维护金融市场有序运行。
(三)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金融管理部门要健全机构设置,强化责任落实和人员保障;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建设,建立跨领域的金融消费者教育、金融消费争议处理和监管执法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调解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重大问题,形成监管合力;强化国际监管合作与交流,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跨境监管和保护。
(四)促进金融市场公平竞争。金融管理部门要有效运用市场约束手段防止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金融机构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中心开发更多适应金融消费者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五、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和配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健全全方位、多领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保障机制,依法打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协作机制。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突发事件,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方力量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金融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同配合,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做好应急响应及处置工作。
(三)建立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相关社会组织要加强研究,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推动金融消费者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教育部要将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切实提高国民金融素养。
(四)建立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投诉受理和处理渠道,建立金融消费纠纷第三方调解、仲裁机制,形成包括自行和解、外部调解、仲裁和诉讼在内的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及时有效解决金融消费争议。
(五)促进普惠金融发展。金融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普惠金融有关要求,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提高渗透率。金融机构应当重视金融消费者需求的多元性与差异性,积极支持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群体等获得必要、及时的基本金融产品和服务。
(六)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金融发展环境优化机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契约精神和信用意识,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评估工作,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创造良好金融发展环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注重沟通协调,强化组织和能力建设,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承担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职责,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贡献。
国务院办公厅
资料来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http://www.cbrc.gov.cn/fujian/docPcjgView/676E43925CFB48B8BDFF4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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