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学【042】商业银行贷款类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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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学【042】商业银行贷款类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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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是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按照一定的贷款原则和政策,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提供给借款人使用的一种借贷行为。这种借贷行为由贷款的对象、条件、期限、用途、利率和方式等因素构成,而这些因素的不同组合,形成不同的贷款种类。
从银行经营管理的角度出发,可以对银行贷款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按贷款期限分类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学【038】商业银行贷款类型【1】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xsh6.html
二、按贷款的保障条件分类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学【039】商业银行贷款类型【2】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xsh9.html
三、按贷款用途分类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学【040】商业银行贷款类型【3】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xsnx.html
四、按贷款的偿还方式分类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学【041】商业银行贷款类型【4】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xsny.html
五、按贷款的质量(或风险程度)分类
按贷款的质量或风险程度划分,西方银行贷款一般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等五类,称为五级分类法。其中,前两类属于正常贷款,后三类属于不正常贷款。
我国以往是采用“一逾两呆”的贷款分类方法,即将贷款分为正常贷款和不正常贷款。其中,不正常贷款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三类。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试行)》,宣布在我国开始试行贷款的五级分类标准。1999年8月,中国人了银行修订了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200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在我国各类银行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2003年7月1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有关会议上要求:从2004年起,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取消并行的贷款四级分类(即“一逾两呆”)制度,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近几年,我国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进行不良贷款的控制,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持续降低。
依据目前的规定,五类贷款的基本定义如下:
1. 正常贷款,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借款合同,没有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的贷款。显然,这类借款的借款人财务状况无懈可击,没有理由怀疑借款的本息偿还会发生问题。
2. 关注借款,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贷款。该类贷款本息偿还可能正常,但已经发生了一些会影响贷款偿还的不利因素,如:宏观经济、市场以及行业等外部环境出现对借款人不利的变化,企业改制,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公司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借款人的一些重要财务指标低于同行业水平或有较大的下降等等。如果任凭这些因素继续发展下去,就有可能会影响贷款的偿还,因此,银行需要对其进行关注,或对其进行监控。
3. 次级贷款,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的贷款。此时,借款人已经无法继续依靠其正常的经营收入偿还贷款的本息,支付出现严重困难,内部管理出现严重问题或经营亏损,净现金流量已出现负数等等,不得不通过重新融资或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来归还贷款。
4. 可疑借款,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这类贷款具备了上述次级贷款所具备的基本特征,但是程度更加严重。如:借款人处于破产、半停产的状态,贷款项目已经处于停建或缓建状态,借款人已经资不抵债,银行诉诸法律来收回贷款等等。
5. 损失贷款,指在采取了所有可能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按照贷款的质量或风险程度划分贷款种类,其作用主要在于:一是有利于加强贷款的风险管理,提高贷款质量。这不仅可以帮助识别贷款的内在风险,还有助于发现贷款管理、仙 部控制和信贷文化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高银行信贷管理水平,有利于银行业务的稳健运行。二是有利于金融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实行有效的监管。金融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的有效监管,必须有能力通过非现场手段,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进行连续监控,独立地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作出评估,而这些都离不开贷款分类的标准。没有按贷款质量的分类,监管当局的并表监管、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对流动性的监控等,都将推动基础。
资料来源:
马亚.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学.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7(6):85-89
【参考阅读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银发(1998)1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了加强银行业信贷管理,改进贷款分类方法,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
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试行)
第一章 贷款分类的目标
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加强银行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
(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
(三)为判断呆账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第二章 贷款分类的标准
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四条
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五条
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的担保;
(五)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六)银行的信贷管理。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借款人的还款记录能够反映贷款的逾期状况。分类时,应将贷款的逾期状况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虑。
第六条
需要重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是指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合同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需要重组贷款或重组后的贷款若具备其他更为严重的特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第四条和第五条作进一步的调整。
第七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第八条
贷款风险分类法是对贷款分类的最低要求,也是判定商业银行贷款质量的基础。第三章 贷款分类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贷款分类是商业银行加强信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贷款分类的可靠性,商业银行还必须至少做到以下六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贷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
(三)实行审贷分离;
(四)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贷款档案的连续和完整;
(五)改进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管理层能够及时获得有关贷款状况的重要信息;
(六)督促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
第十条
商业银行可直接采用本指导原则第二章规定的贷款风险分类标准,也可依据本指导原则,从自身风险防范和信贷管理需要出发,制定相应的贷款分类制度。
商业银行自身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应与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贷款风险分类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一条
在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分类方法的同时,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的期限管理。对逾期贷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统计与监测。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贷款重组政策和程序,对需要重组贷款的标准、贷款重组的方式、程序、重组后贷款的管理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抵押、质押品管理和评估的政策和程序。对于抵押品的评估,在有市场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定值;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应参照同类抵押品的市场价格定值。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保证贷款管理政策,对此类贷款的分类应充分考虑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能力。
第十五条
对贷款分类时应注意:
(一)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业务经营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二)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第四章 贷款分类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半年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
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对贷款的分类。对不良贷款,应严密监控,重新审查借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贷款担保情况,根据贷款的风险情况重新分类。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遵循内部控制原则,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贯和可靠。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要对贷款分类制度的执行、贷款分类的结果承担责任。
参考阅读资料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_法规_汇法网(lawxp.com)
https://www.lawxp.com/statute/s1203993.html
【参考阅读资料二】
银监会:2017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71万亿
2018-02-09 15:50:38
中国网财经2月9日讯中国银监会9日发布2017年四季度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截至2017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资产252万亿元,同比增长8.7%,增速较上年末下降7.1个百分点。其中,各项贷款129万亿元,同比增长12.4%。总负债233万亿元,同比增长8.4%。其中各项存款157万亿元,同比增长7.8%。
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0.75%,与上年末基本持平;一级资本充足率11.35%,较上年末上升0.1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为13.65%,较上年末上升0.37个百分点。资产利润率0.92%,资本利润率为12.56%。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71万亿元,不良贷款率1.74%;关注类贷款余额3.41万亿元,关注类贷款率3.49%。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3.09万亿元,较上年末增加4268亿元;拨备覆盖率181.42%,较上年末上升5.02个百分点;贷款拨备率3.16%,较上年末上升0.09个百分点。
银行业流动性充足,流动性比例为50.03%,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为2.02%,存贷款比例为70.55%,流动性覆盖率为123.26%。
普惠金融力度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余额均达到31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5.1%和9.6%。保障性安居工程款同比增长42.3%,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29.9个百分点。
参考阅读资料来源:
银监会:2017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71万亿 _凤凰财经
http://finance.ifeng.com/a/20180209/15980461_0.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