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学【360】各种保险费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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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学【360】各种保险费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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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本(费用)列支。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承担。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商业保险属于职工薪酬中的短期薪酬,养老保险属于职工薪酬中离职后福利(即设定提存计划),离职后福利除了设定提存计划外还包括设定受益计划。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商业保险,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关负债,按照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预期不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 报告期结束后12个月内支付全部应缴存金额的,企业应当参照规定的折现率,将全部应缴存金额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二、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税前扣除。企业提取的年金,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第二条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为职工因公出差乘座交通工具而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准予扣除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商业保险,不得扣除。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准予扣除。
除了商业保险之外,国家规定的保险和公积金,在规定的范围内会计与税法没有差异。需要注意的是税法强调实际支付缴纳,如果只是提取而没有上缴,不呆以税前扣除。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1)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2)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领土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3)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三、差异分析
1. 范围的差异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除了为职工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保险之外,还可以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税法规定,根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内为“五险一金”以及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为职工因公出差乘座交通工具而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能够税前扣除,其他商业保险(除特殊规定外)不能税前扣除。
2. 金额差异
会计根据客观性原则,据实确认企业实际缴纳的各项保险费总金额。税法规定要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比例,超过规定比例计算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3. “实际发生“的差异
“权责发生制“是会计记账基础,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计提时即计入资产成末或当期损益,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法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强调必须实际缴纳才能够税前扣除,而且必须拥有合法有效的凭证才能税前扣除。
四、纳税调整及申报
当期实际支付的保险费金额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时,按实际支付额扣除;当期实际支付金额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时,按扣除限额扣除。会计本期确认金额与税法允许本期扣除金额之差即本期纳税调整金额。
纳税申报应填报表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和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参考文件】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xdlj.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xdfe.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xd1o.html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xdlk.html

资料来源:
《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差异分析及案例分析》
《税务会计》
《税务会计学》
《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讲解——主要经济业务处理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讲解(2017版)》
《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
《20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
《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计师考试应试指导及全真模拟测试
(上下册)
《2017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指导及全真模拟测试
《中级会计实务》(上下册)轻松过关1
《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
《2016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指导及全真模拟测试
《2016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中级会计实务经典题解》
《2016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
《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
《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
《中级财务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操作指南(案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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