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学【108】税务会计的基本原则
 (2017-10-22 21:48:36)
	
			
					(2017-10-22 21:48:36)		| 标签: 中国农业银行周桐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农业银行沈阳辽中支行2017中级会计实务税务会计学 | 
税务会计学【108】税务会计的基本原则
 
中国农业银行沈阳辽中支行 
 
 
 
 
 
财务会计的基本的基本原则,如总体性要求原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原则以及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原则等,也大部分适用于税务会计,这也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的体现。但是,由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最终导向不同,这使得它们在基本原则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相对于财务会计原则,税务会计原则通常体现于税法中,包含了税收原则,具有较强的刚性。税务会计原则较强受制于税收原则,如果纳税人出现违反税收会计原则的行为,必将受到有关法律法规的处罚。结合财务会计与税收原则,税务会计的特定原则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 修正的应计制原则
收付实现制突出地反映了税务会计的重要原则。该原则是确保纳税人有能力支付应纳税款而政府获得收入的基础。但由于收付实现制不符合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不能应用于财务报告,只适用于个人和不从事商品购销业务的中小企业的纳税申报。
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税务当局都接受应计制原则。当它被应用于税务会计时,与财务会计的应计制存在某些差异:
第一,考虑支付能力的原则,使纳税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时缴纳税款。
第二,确定性的需要,使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
第三,政府的税收收入。
例如,在收入的确认上,应计制的税务会计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被支付能力原则所履盖而包含着一定的收付实现制的方法。而在费用的扣除上,财务会计采用稳健原则列入的某些估计、预计费用,在税务会计中是不能够被接受的,后者强调“该经济行为已经发生”的限制条件,从而起到保护政府收入的目的。
2. 与财务会计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原则
由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密切关系,税务会计一般应遵循各项财务会计准则。只有当某一事项按会计准则和制度在财务报告日确认后,才能确认该事项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款;依据会计准则和制度在财务报告日未确认的事项,可能影响到当日已确认的其他事项的最终应纳税款,但只有在根据会计准则和制度确认导致征税效应的事项之后,才能确认这些征税效应。
具体包括:
(1)对于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全部事项的当期或递延税款,应确认为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2)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计量某一事项的当期或递延税款,以确定当期或未来年份应付或应退还的所得税额。
(3)为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不预期未来年份赚取的收益或发生的费用的应纳税额或已颁布税法或税率变更的未来执行情况。
3. 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
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具有不同的来源,担负着不同的纳税责任,在税务会计中应严格区分。营业收益是指企业通过其经常性主要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部分,其税额的课征标准一般的按正常税率课征。资本收益是指在出售或交换税法规定的资本或资产时所得的利益(如投资收益 、出售或交换有价证券收益等),一般包括纳税人除应收款项、存货、经营中使用的房地产和应计折旧的资产、某些政府债券,以及除文学和其他艺术作品版权以外的资产。资本收益的课征标准具有许多不同于营业收益的特殊规定。因此,为了正确计算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费用,就应该有划分两种收益的原则和具体的划分标准。这一原则在美、英等国的所得税会计中有非常详尽的规定,我国在这方面有待明确。
4. 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财务会计的一般规范,将其应用于所得税会计中,便成为支持“所得税跨期摊配”的重要指导思想。将所得税视为一种费用,这种观点意味着,如果所得税符合确认与计量这两个标准,则应计会计对于费用就是适宜的。应用应计会计和与之相联系的配比原则,就意味着根据该会计期间内为会计目的所报告的收入和费用来确定所得税费用,而不需要考虑为纳税目的所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时间性。也就是说,使所得税费用与导致纳税义务的税前会计收益相配比(在同期报告),不需要考虑税款支付的时间性。这样,由于所得税费用随同相关的会计收益在同一期间确认,从配比原则的两个特性——时间一致性和因果性来看,所得税的跨期摊配方法也符合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
5. 确定性原则
确定性是指在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按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纳税收入和费用的实现上应具有确定性的特点,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递延法的处理中。在递延法下,当初的所得税税率是可确证的,递延所得税是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历史交易事项造成的结果。按当初税率报告递延所得税,符合会计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报告绝大部分经济事项的特点,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信性。这一原则也用于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凡税前扣除的费用,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6. 可预知性原则
可预支性原则是支持并规范债务法的原则。债务法关于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砍模式,是基于这样的前提:根据会计准则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所报告的资产和负债金额净分别收回或清偿。因此,未来年份应税收益只在逆转差异的限度内才被认可,即未来看人的应税收益仅仅受本年暂时性差异的影响,而不预期未来年份赚取的收益或发生的费用。将可预知性原则应用于所得税会计处理,提高了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流动性和财务弹性的预测价值,因此,在该原则下,规范的债务法被越来越广泛地采用。
7. 税款支付能力原则
税款支付能力与纳税能力有所不同。纳税能力是指纳税人应以合理的标准确定其计税基数。有同等基数的纳税人应负担同一税种的同等税款。因此,纳税能力体现的是合理税负原则。与企业的其他费用支付能力不同,税款支付全部对应现金的流出,因此,在考虑纳税能力的同时,更应考虑税款的支付能力。税务会计在确认、记录和记录收入、收益 、成本、费用时,应选择保证税款支付能力的会计方法。
 
 
 
 

 
 
 
 
 
 
 
资料来源:
《税务会计》 
《税务会计学》 
《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讲解——主要经济业务处理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讲解(2017版)》 
《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 
《20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 
《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计师考试应试指导及全真模拟测试 
(上下册) 
《2017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指导及全真模拟测试 
《中级会计实务》(上下册)轻松过关1 
《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 
《2016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指导及全真模拟测试 
《2016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中级会计实务经典题解》
《2016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 
《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 
《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 
《中级财务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操作指南(案例版)》 
 
 
 
 
 



 
 
 
 

 加载中…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