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学【073】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7】
 (2017-10-18 1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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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学【073】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7】
 
 
中国农业银行沈阳辽中支行 
 
 
 
 
 
 
 
 
 
 
企业销售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服务,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相反会计分录。
如果按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先将相关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如果前者确认的时点晚于后者确认的进点,应按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待按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或利得时,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应按增值税规定确认计量销项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一、现销方式销售货物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三、销售退回及折让、折扣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项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的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一)销售退回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二)销售折让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三)折扣销售方式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在财务会计中,销售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种形式,而税务会计(税法)中,折扣销售方式分为折扣销售和销售折扣两种方式。
1. 折扣销售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折扣销售即财务会计中的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或与销售方有特殊关系等原因而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打折)。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即按折扣前的销售额全额计算销项税额。
【例3-38】某企业9月8日销售给某商场一批货物,该货物的正常销售价格为250 000元(不含税),鉴于商场的购货额较大,厂家给予商场6%的价格折扣。在货物发出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货款于当月15日由当地银行转来。会计处理如下:
折扣后的销售额=250 000×(1-6%)=235 000元。
销项税额=235 000×17%=39 950元。
借:银行存款 
 
 
 
折扣销售仅限于对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售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折扣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视同销售货物中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法中对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的核定,之所以强调销售额和折扣额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主要是出于满足增值税征管的需要(征税、扣税相一致)。如果允许销售额开一张发票,对折扣额再开一张退款的增值税负数(红字)发票,就可能造成销售方按减去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按未减去折扣额的销售额及其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问题,导致增值税逃税现象的发生。
纳税人可以将促销商品(赠送的礼品)的实际价值并入商品价格中,再将礼品价格作为折扣,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纳税人也可以将礼品作为所销售商品的组合,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将礼品和商品开具在一张发票上作合并定价处理。这样,纳税人既可以节税,又可避免不必要的处罚。
“随货赠送”是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实辚折扣销售,属于有偿赠送,,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以确认各项销售收入。它是企业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低销售。赠送的目的是诱导消费者购买,其实赠品的价值已经包含有销售商品的售价之中。
从增值税的链条来说,企业生产(销售)的商品有对应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但生产(销售)的赠品只有进项税额而没有销项税额,表面上不合理,其实赠品的销项税额隐含在售品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因此,对于赠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申报抵扣,赠送赠品时不应该单独不同再次计算其销项税额。折扣销售是在销售实现时发生的,在会计上与一般销售和购进货物相同,购销双方均不反映折扣额,双方均按扣减折扣额后的余额计价入账,并各自反映其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
【例3-39】天一公司(一般纳税人)是厨房用品生产企业,主产品是微波炉,副产品是电磁炉。微波炉成末每台800元,售价每台1 000元;电磁炉成本每台为140元,售价为每台180元。为减少库存、增加销售额,公司决定每出售一台微波炉赠购买者1台电磁炉,本月共售出50台微波炉。
(1)按微波炉和电磁炉各自公允价值占总销售额的比例计算确认各自的销售收入。
微波炉的销售收入=50×1 000/(1 000+180)=42.50万元。
电磁炉的销售收入=50×180/(1 000+180)=7.50万元。
开具发票时,应将微波炉的销售额50万元、电磁炉的销售额9万元和折扣额9万元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
(2)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借:主营业务成本——微波炉 
 
 
 
 
 
 
 
 
 
 
资料来源:
《税务会计》 
《税务会计学》 
《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讲解——主要经济业务处理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讲解(2017版)》 
《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 
《20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 
《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计师考试应试指导及全真模拟测试 
(上下册) 
《2017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指导及全真模拟测试 
《中级会计实务》(上下册)轻松过关1 
《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 
《2016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指导及全真模拟测试 
《2016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中级会计实务经典题解》
《2016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 
《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 
《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 
《中级财务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操作指南(案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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