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 企业所得税中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2016-04-20 08:15:56)
	
			
					(2016-04-20 08:15:56)		| 标签: 中国农业银行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农业银行辽中县支行周桐企业所得税 | 
税法: 企业所得税中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中国农业银行辽中县支行
 
 
 
 
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的处理,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予以调整。即企业平时在会计核算时,可以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在申报纳税时,对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有差异的,要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依法清算时,以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净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财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累计未分配跳就跳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3.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税收法规计算出来的,它在数额上与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往往不一致。因此,税法规定:对企业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4.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资料来源: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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