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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学:票据市场(1)

(2015-11-06 13:33:20)
标签:

中国农业银行

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农业银行辽中县支行

周桐

银行证券保险

金融市场学:票据市场(1

 

中国农业银行辽中县支行    周桐    学习笔记

 

      一、票据概述

票据是一种重要的有价证券,它作为金融市场上通行的结算和信用工具,是货币市场上主要的交易工具之一。以票据为媒介所构成的票据市场是货币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依据票据的种类,票据市场可以简单地分为商业票据市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和银行承兑汇票市场三类货币子市场。

(一)票据的特点

1.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可以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完全有价证券。完全有价证券的证券本身和该证券拥有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分离,而不完全有价证券的证券本身和权利可以剥离。票据的权利随票据的设立而设立,随票据的转让而转让。只有在权利行使之后,票据体现的债权债务关系才宣告结束,所以票据是一种典型的完全有价证券。票据的这一特点也是票据贴现市场形成的基础。

2.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

所谓设权证券是指证券权利的发生必须以制成票据为前提。票据所代表的财产权利,即一定金额的给付请求权,完全由票据的制成而产生。换言之,票据的制成并非是用来证明 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创立一种新的权利。票据一旦制成,票据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确立。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所谓无因证券是指证券上的权利只由证券上的文义确定,持有人在行使权利时无须负证明责任。票据的持有人只要持有票据,就能享票据拥有的权利,而不必说明票据取得及票据行为发生的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能以票据所有权发生变化为理由而拒绝履行其因票据行为而负担的付款义务。正是由于这种无因性,票据的流通和转让成为可能。

4.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所谓要式证券就是指证券的制成必须遵照法律的规定。票据的制成和记载事项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并且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的程序和方式也都必须依法进行。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将会导致票据行为的无效或对票据权利产生影响。

5.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

这是指票据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均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扰。票据在流通过程中,若发现文字内容有错误,也不得用票据以外的证据方法予以变更或补充。这样做是为保证流通信用和交易安全,保护流通过程中善意持有人的权利。例如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与实际出票日不符时,以票据日期为准。

6.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

票据权利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转让,一般包括背书或支付。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转让不需依据民法中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进行,这使票据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在西方国家票据制度中特别强调了这一点。英美等国就是以“流通证券”来形容票据的。一般来说,无户名票据通过交付就能转让,而户名票据转让时,则须经过背书。

7.票据是一种返还证券

票据权利人实现了自己的权利、收领了票据上的金额后,应将票据归还给付款人。而在其他债权中,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即使债权人不同时交还债权证书,也可以用其他的凭证如收据来证明债务的履行。在票据债权中,若债权人不交还票据,债务人可以拒付票款。如果付款人是债务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宣告结束;如果付款人是次债务人,付款后可以向其前手追索。

()票据的种类

票据的基本形式有三类: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票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票据。汇票有三方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在票据关系中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当其采用票据方式支付所欠金额时,可以签发汇票给其相对人。收款人,也称受款人,是在票据关系中享有债权的人。他是出票人的相对人,在接受汇票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即受出票人委托,向持票人进行票据金额支付的人。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资金关系,通常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按汇票记载权利人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记名汇票、不记名汇票和指定式汇票。在汇票上记载收款人名称的为记名汇票,记载特定人或其指定人为权利人的为指定汇票,没有记载收款人名称或只记“来人”字样的为不记名汇票。按汇票上记载付款期限的长短,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前者指见票即付的汇票,后者指必须约定一个出票日之外的日期才能请求付款的汇票。按汇票当事人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前者指汇票三方基本当事人分别是不同的人,的者指三个基本当事人中有两个是同一主体充当的,如出票人同时为收款人,出票人同时为付款人等。

按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的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这种票据的当事人三方分别是出票人、汇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为收妥汇款人交存款项后签发票据的银行。收款人是指从银行提取汇票所汇款项的单位或个人。收款人可以是汇款人本身,也可以是与汇款人有商品交易往来或汇款人要与之办理结算的人。付款人为出票人委托的其他兑付银行。在银行汇票的票据关系中,汇款人不一定是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商业汇票是指银行以外的其他工商企业、机关团体签发的汇票。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和工商企业承兑的商业汇票。在中国,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须记名。

汇票按签发和支付的地点不同,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国内汇票指在一国境内签发和付款的汇票;国际汇票是指汇票的签发和付款一方在国外或都在国外,流通范围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汇票。

2.本票

所谓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二是本票的付款人为出票人自己;三是本票的出票人自己承担无条件付款的责任,故没有承兑制度。

在国际票据分类中,本票的种类与汇票的划分基本相同。以出票人的不同为依据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以到期日的不同分为定期付款和见票即付两种。中国规定,在中国本票仅指银行本票,不承认商业本票,本票在中国只能由商业银行签发。

3.支票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主要职能是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具。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以产生票据上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根式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和追索。在中国,汇票可以发生上述全部票据行为,而支票和本票是以出票人或银行及金融机构为付款人的,所以无需承兑。

票据行为又可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基本票据行为仅指出票,其他创设票据及其附带的权利和义务等其他票据行为都是附属票据行为。它们是建立在出票的前提上的。只有出票行为,即基本票据行为有效,这些附属票据行为才能有效存在。倘若出票行为无效,则即使当事人事后追认也不能使票据行为发挥效力。在无效票据上所为的附属票据行为一律无效。

出票又称发票,是指出票人按法定形式签出票据并将它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是一切票据行为的基础,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此产生。

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或者将一定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票据权利转让的重要方式。和无记名票据仅以票据交付即可转让不同,记名票据必须经转让人背书后方能转让。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能转让。

承兑是指票据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票载金额的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票据行为,主要目的在于明确汇票付款人的票据责任。受出票人委托的付款人在承兑之前,从法律意义上并非汇票债务人,只有经过承兑,表示愿意支付汇票金额,付款人才成为了债务人,对持票人负有付款的责任。

保证是的旨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票据行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人叫票据保证人,被担保的票据债务人叫被保证人。保证人为票据担保后,票据到期而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支付。

付款是指票据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载金额从而消除票据关系的票据行为。票据的付款人仅限于票据上记载的当事人,其他任何人的付款都不具有票据付款行为的性质。只有付款人足额支付后,才能收回票据,消除该票据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付款是票据关系的最后一个环节。

追索是指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债务人偿还票据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票据行为。追索权的形式可以在票据到期之前,也可以在票据到期之后。

 

 

 

资料来源:《金融市场学》   史金艳编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51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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