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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会计学:贷款利息的核算

(2014-12-11 20: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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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

农行辽宁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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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会计学

贷款利息的计算

商业银行会计学:贷款利息的核算

 

中国农业银行辽中县支行    周桐    学习笔记

 

商业银行发放的各种贷款,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和财政补贴外,均应按规定计收利息。

 

商业银行会计学:贷款利息的核算

一、贷款利息计算的有关规定

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应按照规定计收利息。其利息计算的有关规定为:

1、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合同利率,应当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及浮动幅度加以确定。

2、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贷款期内按合同利率计息,若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3、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若遇利率调整,应从新年度开始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

4、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到期日为节假日的,若在假日前一日归还,应扣除归还日至到期日的天数后,按前述规定的利率计息;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归还,应加收到期日至归还日的天数,按前述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未归还,应从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按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罚息。逾期贷款利率一般是在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一定比例的罚息。

二、贷款利息的计提

资产负债表日,商业银行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科目。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借:应收利息

借或贷:贷款——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

对已确定发生减值损失的贷款,在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减值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三、贷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商业对贷款利息的计算,按照结计利息的时间不同,分为定期结息和利随本清两种方法。

(一)定期结息的核算

对于定期结息的贷款,商业银行于每个季度的末月20日营业终了时,利用余额表或健忘账页计算累计利息计息积数,计算利息的公式如下:

应收利息=计息日积数×(月利率÷30)

商业银行通过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发放贷款、存放同业、拆出资金等生息资产当期应收的利息。科目应按贷款和垫款种类、拆出资金单位等设置明细账。本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反映银行表内核算的已计提尚未收回的贷款利息、存放同业利息、拆出资金利息等。

企业应按照本金、表内利息、表外应收利息的顺序收回贷款本金及贷款产生的应收利息。按期计提贷款应收利息时,商业银行编制计收利息清单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为借方凭证,第二联为支款通知,第三联为贷方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收到利息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借款单位户)

    贷:应收利息

例:商业银行于2012年5月12日给化工厂发放了一笔3年期借款,金额为50万元,年利率为5.04%,规定按季结息,其利息计算为:

6月20日应计利息(5月12日——6月20日)为:

500000×40×5.04%÷360=2800元

6月21日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       2800

    贷:利息收入水平    2800

商业银行收到利息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化工厂存款户)     2800

    贷:应收利息税                                2800

当贷款成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但尚未收取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其后发生的应计利息,应纳入表外核算。贷款成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已转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以后收到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本金未逾期,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借款人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作会计分录:

2、本金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且无客观证据表明借款人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以及本金已逾期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贷款本金的收回。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作会计分录:

借: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存款户)

    贷:贷款——XX贷款(借款单位贷款户)

当拆出资金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拆出资金尚未到期而已计提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应将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入表外核算,其后发生的应计利息纳入表外核算。

 

商业银行会计学:贷款利息的核算

(二)利随本清结计贷款利息的核算

利随本清又称逐笔结息,是指按规定的贷款期限,,在收回贷款的同时逐笔计收利息。贷款的起讫时间、算头不算尾。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既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不满月的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年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时,商业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为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算公式为:

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银行计算出利息后,应编制利息计算清单,再根据转账支票或还款凭证进行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借款单位存款户)

    贷:贷款——XX贷款(借款单位贷款户)

         利息收入

对逾期贷款,在利息计算上,首先应按合同利率计算到期利息,然后按逾期天数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贷款利息。

逾期贷款利息=逾期贷款本金×逾期期限×规定的利率(1+加息率)

例:商业银行于2012年3月12日向电器厂发放一笔短期贷款,金额为50万元,期限为3个月,年利率为5.04%,该企业于7月2日归还,逾期加息率为40%。其利息计算为:

第一、3月12日——6月11日的利息为:

利息=500000×3×5.04%÷12=6300元

第二、6月12日——7月2日的利息为

利息=(500000+6300)×20×5.04%×(1+40%)÷360=1984.70元

该笔贷款总利息为8284.70元。

7月2日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电器厂户)508284.70

    贷:贷款——逾期贷款(电器厂户)     500000

        利息收入                           8284.70

 

参考文献:《商业银行会计》  主编   施晓春   周江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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