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幼儿园开办的培训班、兴趣班收费应开具发票吗?
(2014-07-08 11: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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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开办的培训班、兴趣班收费应开具发票吗?
日期:2014-07-03
答: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收入,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应征收营业税并开具发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一)“托儿所、幼儿园“是指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办公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二)“提供养育服务”是指上述托儿所、幼儿园对其学员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三)对公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文是指,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四)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五)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资料来源: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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