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旧房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如何确定?
(2023-05-30 1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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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作为扣除项目的,可委托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开展旧房及建筑物价格评估工作。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印发)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而确认的价格”。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评估机构应是政府批准设立的,评定的价格应是在评估时点的重置成本价,并须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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