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无形资产作价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是否必须要进行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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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以无形资产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
是否必须要进行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简而言之,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即不需要进行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但是,在科技成果转化实践中,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后期是否废除评估程序,将由新的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规定。
释义
1.法律适用问题
2005年国资委颁布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拨以及国有独资企业与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置换、无偿划拨时不需要评估。”2015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201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三条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或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进行评估。
此时问题产生,科技成果转化涉及无形资产的价值,到底需不需要进行评估?实务当中一直存在困惑。根据国资委颁布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涉及的相关资产需要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相关规定,不需要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进行评估。事实上,法律已经授权,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无形资产价值定价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2016年国务院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即国发〔2016〕16号文件,其中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第二条第(十)款规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当然,对无形资产进行价值评估,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2.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现实意义
以无形资产作价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价值评估不是必然程序,但是,实践中进行评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可以有效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实践当中无形资产定价难的问题。
2.2有利于提高以无形资产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标的进行转化的效率。
2.3可以防止国有资产或单位资产因无客观的价值评估导致资产流失。
2.4有利于指导或帮助科技成果转化实施主体正确掌握其所有或持有的科技成果的真实价值。
2.5可以降低科技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的领导和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责任或风险。
依据
(1)2017年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施行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4号)第二条、第三条;
(2)201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条、第三条;
(3)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第(十)款;
(4)2015年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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