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修订)
(2015-07-06 09:03:31)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
第四条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对象以教育部与广东省签订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上所列单位为准。
第五条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所称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的范围,包括小学、一贯制学校、独立初中、完全中学(不含小学教学点、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以上所指学校除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外,还应包括辖区内的直属中小学、未纳入备忘录的开发区、高新区等部门和单位举办的中小学。对于因新建或即将撤消原因造成的年级建制不全的学校,在计算差异系数时可按现有年级数与当地相应小学和初中学制年数的比例,对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折算。对于少数地区存在的小学附设幼儿班、初中附设小学班、高中或中职附设初中班的情况,可按照附件《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以下简称《督导评估方案》)第二部分有关说明,做相应比例的拆分。
第六条
第三章
第七条
共有11项指标,具体如下:
1.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校舍(不含宿舍)建筑面积,小学不低于5.1㎡,初中不低于6.8㎡。2013年9月1日之后的新建学校,应达到标准化学校标准。
2.体育活动场地:小学18班以下须设1个不短于80米直道(不少于4道)运动场,小学18班以上、初中24班以下须设1个2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初中24班以上设1个4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或不少于10512平方米田径场地。小学和初级中学除田径场地外,须按规模至少设置2个及以上标准篮球场或体育场地面积达1710平方米以上(体育馆按实际活动面积计算)。地级市中心城区的中小学,因历史原因,确无条件的,至少须设置2个标准篮球场或体育场地面积达1710平方米以上(体育馆按实际活动面积计算)及1个60米直道(不少于4道)运动区。2013年9月1日之后的新建学校,应达到标准化学校标准。
3.实验室(科学教室):初中应设有理、化、生实验室/探究室(含仪器室、准备室),初中19班以下生物实验室/探究室可与化学实验室/探究室合设。小学应设有科学教室。
4.计算机教室:学校应设有1间计算机教室。31班以上初级中学应增设计算机教室1间。
5.音乐美术教室:学校应设有音乐教室、美术教室各1间。
6.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分别不低于550元、850元。
7.生均图书册数:小学20册以上,初中25册以上。
8.班额: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占30%以上的学校,小学不超过50人,初中不超过55人。
9.师生比:城市小学达到1:20.6,县镇、农村小学达到1:23.3;城市初中达到1:15.3,县镇、农村初中达到1:18.1。
10.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小学、初中学历达标率分别达到100%。
11.生均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达到当年省规定标准。
第八条
对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情况。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
第九条
第十条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县域内学校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县域内校际间教师队伍的差距、县域内义务教育择校情况以及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努力程度等。
调查对象主要包括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群众,具体要求应按照附件《督导评估方案》第三部分进行。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四章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复核通过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出具推荐意见,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督导评估申请。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一)《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其中表Ⅵ的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由省级评估组完成(一式十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自评报告(独自成篇)(一式十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市级复核情况报告(一式一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四)市人民政府推荐意见(一式一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五)相关说明材料,包括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相关政策文件汇编(只需上报电子版,包括文头和文号,用PDF格式);
(六)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督导评估的函(一式一份)。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五章
第二十条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