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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于因行政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行政机关不能直接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5)行提字第24号
【裁判要旨】对于因行政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除法律明确规定外,行政机关不能直接作出裁决,但可以在作出处理决定时一并通过建议、晓谕或者提示等指导方式告知相关主体妥当行使民事救济权利。该类指导行为是行政机关向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指导建议,主要目的是敦促相关利害关系人及时、正确地选择民事争议的解决途径,不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性。本案中,证监会在5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直接责成上海九龙山董事会追讨收益的行为即属于对利害关系人如何处理民事责任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法律特征,对九龙山国旅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因证监会的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具有强制性,指导内容对后续民事诉讼不产生预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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