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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科大胡不归
【作者按:《还原唯物主义提纲》是我2000年读博士时写的系列文章,以Bugui_Hu之名发在科大瀚海星云BBS精品书屋版,内容是我基于自然科学对哲学的思考,包括哲学与科学的关系、决定论与还原论的种种微妙之处、证明与劝导、人生的意义等。最近在微博上见到网友争论学哲学应该如何读书,抚今追昔,感到当时的想法仍有参考价值,所以在这里重新发出,以飨同好。时光如水,转眼已十五年矣!第13篇见http://weibo.com/p/1001603913369789846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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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别人的信念为真就是觉得自己也有这种信念;所以,正如拉姆塞所说,并没有单独的真理问题,要问的问题是“信念是什么?”:信念和其它态度,如希望和忧虑,一般有什么不同;一个具体的信念和另一个又有什么区别。
——D. H. 梅勒(《拉姆塞理论》)
在第十篇中,我只把信念分成可证明的和只能劝导的。经过进一步的考虑,我认为这种分类还可以细化,也就是说,第十篇中的证明包括不证自明、强证明、弱证明和证实。
有些命题是不证自明的,例如“如果A成立,那么A或者B成立”这种逻辑命题,或者“两点确定一条直线”这种数学命题。自然的产物人为什么有这种洞察力或者说直觉呢?这真有些令人惊异。自明的命题必然是先验的吗?看来应该回答“是”。我们的直觉会不会欺骗我们呢?有可能。康德认为欧几里德几何是人的头脑唯一的理解世界的模式,因此是先验正确的,不料非欧几何打破了他的模式论。所以我们在承认一个命题不证自明的时候,最好谨慎一些。
什么是强证明?这要从20世纪初的使数学基础严密化的运动谈起。那真是一派令人目不暇接的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希尔伯特把数学理解为形式系统,希望用按照预定规则的形式推演获得所有的数学真理。他们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数学的大部分内容可以用公理系统及其形式推演的形式表示出来了。这种形式推演,大多数数学家都承认是客观的、可靠的,我们暂且把它叫做强证明。
怎么还会有弱证明?这是哥德尔的功劳。哥德尔在1931年证明了他著名的定理:任何一个包含自然数理论的无矛盾的形式系统,必定是不完备的,亦即存在数论的有意义的语句S,使S和非S都不能用此系统证明。哥德尔构造了一个命题,它的意义是“本陈述不可证明”,这就是一个不可判定的命题。既然哥德尔命题确实不可证明,那么我们知道它是真的,但是我们不是通过强证明知道这一点的,而是通过直觉。这种直觉我们可以称为弱证明。这又导致了关于不证自明的那些问题。
我们经常不加区分地把数学和自然科学中的论证都叫做证明,但很明显它们是不同的。把直到一亿的偶数都分解为两个质数之和,不能算对哥德巴赫猜想的证明。但是仅仅依靠有限的几次实验,自然科学家就会宣称一个理论获得了坚实的证明。自然科学中的实验证明可以叫做证实。对这种区别的标准解释是,数学是先验的,自然科学是经验的。我们不能设想一个世界不满足先验的真理而不自相矛盾,却可以设想一个世界不满足经验的真理却无矛盾。虽然有些哲学家认为这个观点已经过时了,但我现在还是如此认为。
有一类命题是肯定正确的,但既不是自明的,也不能证明或证实。这就是规范类型的命题,例如“中国象棋中相不能过河”。如果有人争辩说“我昨天看见两个人下棋的时候相过河了”,我们只会说那两个人把规则搞错了。规范不是自然规律,而是人为的,它要求发生的情况可能并不发生。伦理命题可以当作规范来理解,但它们和象棋的规则还有所不同,因为并没有明文规定的伦理道德。历史上许多哲学错误,如理学,在于把伦理和物理混为一谈,然后强制执行某种伦理。
伦理标准既不可证明,也不可证实,但我们又不能没有自己的伦理标准。我们能做到的,是保证自己的伦理基础中没有已被科学证伪的内容(这是一个相当强的约束,可以淘汰许多种著名的道德体系),以及保持谦虚谨慎,承认别人有权利保持其伦理标准。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