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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结婚钻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2015-12-26 19:57:29)
标签:

杂谈


先看一则小案情:

  涂某(男)与刘某(女)是高中同学,从大学开始谈恋爱,感情一直非常稳定。2012年6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2年7月,涂某购买了一枚价值两万元的钻戒作为结婚戒指。2012年8月,涂某与刘某举办结婚仪式,并亲手给刘某戴上钻戒。2013年6月,因双方感情不合,涂某与刘某开始分居生活。


  2013年12月,涂某欲与刘某离婚并起诉至法院。在诉讼中,涂某认为钻戒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刘某认为钻戒是她的个人财产。

那么问题来了:本案的分歧在于对结婚钻戒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同时,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虽然钻戒是涂某在婚后购买,但是在结婚后仅归刘某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刘某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刘某个人所有。退一步说,即使不认定钻戒为刘某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涂某给刘某钻戒的行为也应视为对刘某的单独赠予,该赠予合法有效。

  所以钻戒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刘某的个人财产,归刘某所有。

来源: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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