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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公开维修资金和车位处分 南京一小区业委会被判败诉

(2015-11-14 18:14:20)
标签:

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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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为了讨回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小区停车费收支分配和车位处分情况等五项核心内容的知情权,南京市鼓楼区清江花苑小区的一名业主将业主委员会告上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昨日公布一审判决结果,小区业主的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33岁的孙凯是南京市鼓楼区清江花苑小区的业主之一,该小区建成于1994年,有居民2000余户,是一个较大规模的主城区小区。近年来由于该小区在维修基金收缴使用、车位费收支及车位处置上缺乏透明度,引起不少业主的不满。前不久,孙凯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将小区业委会告上法院,提出与众业主核心利益相关的5项诉讼主张,其中包括公布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公布本届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及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公布停车费收支分配和车位处分情况;公布本届业委任期内的各年度财务收支账目、收支凭证等。

案件审理中,被告清江花苑业委会辩称:原告的请求应通过业主大会集体行使。现因部分业主与业委会产生冲突导致业委会无法召开,故原告所起诉的内容无法通过业主大会进行公示。

法院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被告清江花园小区业委会曾在小区公告栏内公告过2次业委会主任变动情况,业委会账户收到征地补偿款233万余元及用该款购买基金的情况说明,同时还对2013年度及2014年度的业委会收支情况进行过公示,但公示情况不详。2015年7月11日被告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公告,称小区物业变更,如业主对有关信息需要进一步了解,请到业委会办公室询问和查阅。法院认为,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可以向业委会、物业公司要求公布、查阅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且确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南京市清江花苑小区业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小区公告栏或公共区域内张贴公布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小区停车费收支分配和车位处分情况等五项核心内容。(李自庆 顾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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