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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学堂】天网恢恢,法网难逃。对“拒执罪”也可提起刑事自诉了

(2015-10-30 09: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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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该解释于7月22日起正式施行。越秀法院殷法官表示,值得关注的是,追究拒执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过去单一制通过公诉程序变为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都可以追究的双轨制。

法律规定

拒执罪来自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解释》第一条中进一步明确了定义,“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解释》第三条规定,“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官提醒


另外,《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类,一是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是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三是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殷法官提醒,申请执行人可对照以上情形,依据诉讼条件限制,采取公诉或自诉的追责方式,严厉打击拒执行为,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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