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从2013年到现在,淄博市张店区市民刘云一直在为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而奔波。
2013 年,刘云因退休提取公积金时,才发现自己的公积金早在 2006
年就已被原破产单位法人的私企支取并销户,提取的证件为企业提供的辞职证明。彼时的公积金还属于张店区财政局下属科室管理,刘云不解:企业如何能未经自己同意,仅凭辞职证明就办理了销户支取手续并占用公积金长达七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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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公积金竟被销户支取
2004
年,淄博市张店区建材工业总公司宣告破产,刘云没有接受单位将其安置到淄博中昌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昌公司”)就业的方案,选择自谋职业。
“在原单位破产时,我曾跟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被清算人员告知,由于没有办理下岗失业证,暂时无法取出这部分钱,得等退休后才能取出来。”就这样,刘云一直等到了2013年。
2013 年,办完退休手续,刘云来到张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想要把公积金 取
出时,工作人员却告知,系统里已经没有她的公积金账户了,钱已经被人取走,并同时做了销户处理。刘云听后一头雾水:“我的公积金去哪儿了?”
张店区的住房公积金于
2006年10月后才归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划转为独立部门,在这之前一直属于张店区财政局下属科室。刘云通过区财政局查询得知:包括其在内的
16
名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里的钱已于2006年8月28日,由中昌公司财务科取走并销户,共计146083.08元,付款单位是张店区财政资金结算中心,支取的证件为中昌公司出具的刘云等16个员工2006年3月底从单位辞职的证明。
区财政局:办理程序无误
10月14日,张店区财政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事发生在
2006年8月份,涉及到企业改制,建材公司一次性将16名职工的公积金转到改制后的企业,其中 12
个人已取走。“我局从中昌公司了解到,当时住房公积金提取后已经通知到个人了,所以对于刘云所说的‘不知情’我们持怀疑态度。”
“2013年12月,我们迅速和中昌公司、原建材公司的经理以及刘云进行了协调,中昌公司表态可以赔偿其本金加集资利息共
2万多元。而刘云认准了我局存在审核漏洞,对此方案不满,也不愿意走司法程序解决。”
那么,张店区财政局在 2006年8
月为中昌公司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销户支取手续,是否存在审核漏洞呢?张店区财政局工作人员解释,对此情况,张店区财政局已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了报告。
2014年3月28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了答复函,其中提到:职工刘云等4人,原公积金账户单位为张店区建材公司, 2004年4
月因工作单位破产,被安置到中昌公司重新就业,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变更为中昌公司。
2006年8
月中昌公司到原张店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刘云等多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依据当时的政策规定审核后同意支取,并转账至中昌公司。“所以,当时办理的程序是无误的,单位报送的材料应该是完善的。”张店区财政局工作人员表示。
刘云并不认同区财政局的说法:“如果我知情,为何等到2013年才取?我们并没有服从安置,怎么能说是‘被安置到中昌公司重新就业’呢?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这个答复函后,我问其‘依据当时的政策规定’是指何规定,对方却说不出来。”
市局:提取公积金须符合提取条件
对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究竟如何认定?
10月13日,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负责人称:“
当时住房公积金属地方管理,根据地方的规定和细则来办理,是否合规我们不好说。”同时表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13年12月接到刘云的投诉后,积极跟中昌公司协调处理,中昌公司称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属单位改制期间的遗留问题,该资金一直挂于单位账户,并未挪作他用,职工可随时前来支取。
记者了解到,2006年8月,中昌公司是以刘云等职工辞职的名义销户支取了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办理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其中并没有提到单位可以代职工支取。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离休、退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情形的可以提取公积金余额。也就是说,职工提取公积金须符合一定条件。
省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咨询时表示:“按理说,公积金是个人账户,单位不应该能以辞职的名义提取员工的公积金,须符合提取条件才可以,得有一系列的证明,并且应该经过员工的同意。”
对此,中昌公司相关负责人在
10月16日上午答复,按照当时的办理流程,住房公积金都是直接给单位的,而刘云因当时没有签订安置协议,所以没有及时取走,如今住房公积金就在单位账上,刘云可随时前来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