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普法学堂】女职工请假做孕期检查不得扣工资

(2015-10-16 10:36:10)
标签:

杂谈

http://ww4/large/dd0b97bbjw1ex2rw5j44pj20i80b9408.jpg 女职工在怀孕期内定期检查身体,是保障母婴健康平安的客观需要,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有些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孕期检查身体作为病假、事假甚至误工处理而减扣部分工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越秀法院郭玉法官为您解答。


法律规定

根据国务院2012年4月公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据此,怀孕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及往返医院所占用的时间,应当视为正常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女职工使用年假、病假或事假进行产检,更不能将产检时间按照旷工、误工处理,也不得因此而减扣工资或降低待遇。

法官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严格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尽量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女性朋友也应该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敢于向用人单位争取权利,必要时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信息时报

 http://ww4/large/dd0b97bbjw1ex2rw2clm5j20c103odgl.jpg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