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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3日

(2015-10-13 10:21:38)
标签:

杂谈

  今年6月,曹某、童某、廖某在给雇主老刘的石灰厂加工石灰的过程中,由于曹某、童某操作提升机失误,导致廖某被压身亡。经协商,老刘于8月14日向廖某的父母一次性付讫补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赔偿金46万元,廖某的父母答应放弃其他讼求。

  随后不久,老刘将曹某、童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向曹某追偿10万元,向童某追偿5万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由于雇员失误导致工友身亡的,雇主在赔偿后可向对事故负有过错责任的雇员追偿。据此,法院判令曹某向老刘支付10万元,童某向老刘支付5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曹某、童某应向老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案主审法官庭后表示,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曹某、童某在老刘经营的石灰厂工作,接受工作安排并从事其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应认定双方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本案中,曹某、童某在操作提升机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老刘要求行使追偿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选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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