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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理赔的千万豪车

(2015-09-15 09: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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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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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夏进入雨季后,暴雨成灾的情景在许多城市上演过。2013年9月13日上海市的也下了一场特大暴雨。据相关气象部门介绍,这场特大暴雨的降雨量,已经达到了百年一遇的标准,绝对是属于灾害性的。这场突发的特大暴雨,直接导致了上海一所仓库存放的16辆豪华轿车被淹,几乎报废。就因为这场特大暴雨,还引发了一场近3千万元的理赔官司。
这场官司的原告,是一家物流运输公司,被告是原告投保的保险公司。一方说,自己按合同规定已经提前通知对方,为运输车辆投保,如今遭受损失,理应得到赔付,张嘴就是近3千万!一方说,自己根本没收到对方的提前通知,赔款属于“狮子大开口”!不符合规定,不赔!究竟谁有道理?他们之间签订的是一种什么样的保险合同?以至于双方为这16辆车,货运申报通知的问题如此纠结?这16辆车,又是什么车?因为一场雨,居然要索赔几千万!

说起这16辆轿车的名字,许多人并不陌生。它们的名字叫宾利!是著名汽车制造商英国宾利公司生产的世界知名奢侈品轿车。1998年,宾利被德国大众集团购买。目前,一辆豪华宾利轿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多在300万到600万人民币之间。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进出口物流公司。公司涵盖汽车供应链中的整车物流、零部件物流等业务。鉴于行业的特殊性,这家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签订时间为2012年11月,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保险类别约定为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为年度保单。执行条款约定为,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险条款2009版和扩展条款以及特别约定条款。保险期限是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责任起讫约定是仓至仓责任。

“货物运输预约保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保险方式,在海陆运输中较为常见。对于其中的一些特殊规定,长久物流公司的代理律师做了进一步说明。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责任起迄第四条规定: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这就是所谓“仓至仓”的概念。
鉴于这种合同的特殊性,对于保费的结算也和一般保险合同不同,它是针对整个预约合同期限内,每一批投保运输的货物进行保费的单独结算。
原告的代理律师说,德国大众中国分公司一直和长久物流公司,保持着良好的汽车运输服务关系。这次从上海大众车库运往各地销售的16辆宾利轿车,是2013年9月10日、12日分两批委托的。

这16辆豪华宾利轿车包括了宾利的欧陆、飞驰、慕尚三大车型,总价接近4千万人民币。对于这样一笔大单,长久物流公司不敢怠慢,使用专用车辆运输。因为这批车辆价值不菲,从上海大众车库启运的第一时间,长久物流公司就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杨浦分公司进行了货运申报。保险公司于2013年的9月13日和9月16日,分别通过QQ的方式,向长久物流公司发送了对于投保申报信息的确认。仅此两批长久物流公司就要支付保费39万多元。

2013年9月12日,长久物流公司将这16辆宾利轿车全部提出后,停放到了在上海的中转地——拓威仓库,准备一两天后,集中运往大众公司在国内的各个汽车销售地。然而长久物流公司万万没想到,2013年9月13日,也就是他们启运这16辆豪华宾利轿车的第二天,就遭遇了上海百年一遇的特大暴雨,仓库被淹,为了避免损失扩大,长久物流公司采取措施将车开到相对较高的地方。
长久物流公司代理律师说,他们马上将车辆受损的情况通知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杨浦分公司,并于9月14日和保险公司人员一起,对这16辆宾利轿车进行了检验。
暴雨等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在一般保险合同中,如有约定,由此因素造成的被投保人的损失,保险公司都会予以赔付。长久物流公司代理律师说,对于他们这种“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这些自然灾害则是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里,基本险中首要的一条。
2013年9月13日那天,拓威仓库上空的雨势究竟有多凶猛?当时这16辆豪华宾利轿车的受损情况到底是怎样的?目睹了这一切的拓威仓库管理员丁师傅,向我们讲述了当时的情况。丁师傅说,这场大雨是自己在上海生活了这么多年,从未见过的。当时他们下水推车,水深已到大腿。

拓威仓库的丁师傅说,他们拓威仓库里不止停放着这16辆豪华宾利轿车,还有很多其他高端品牌的轿车,也都是几百万乃至上千万的豪华轿车。见雨势如此迅猛,雨水水位又在飞快地上涨,丁师傅他们不敢耽搁,立即拨打了长久物流公司的电话,通报了这一险情。
接到电话后,长久物流公司的负责人员赶到现场,为避免损失的扩大,他们将这批车辆紧急挪到了地势较高的地方。后来物流公司的人天天来打开车门晾晒。

经过双方初步检查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杨浦分公司和北京长久物流公司达成了一个意见。确定将受损车辆送到4S店进行维修。
  如此看来,保险公司对解决问题也是很积极、有诚意的。可为什么最终双方走上法庭了呢?长久物流公司说,这批车运往大众公司指定的温州4S店进行勘验和维修后,保险公司人员去了温州4S店一两次,拍过一些车辆勘验情况的照片,之后就是等待,最终等来的结果是,拒赔!
2014年2月19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杨浦分公司向北京长久物流公司出具了告知函。主要内容是:车辆遭遇暴雨时,是处于在场地中停放状态,而不是在运输途中。停放的场所——拓威仓库无法提供正规资质证明且场地排水设施存在明显缺陷,不具备停放车辆的条件。当天气象台有暴雨预报,作为被保险人,长久物流公司没有及时采取预防和及时的施救措施,自身存在过错责任。作为投保方,这批车辆申报时间已晚于协议列明的保险生效申报时间,属于先出险后投保。

这16辆被淹的宾利轿车,其中9辆因核心技术问题,无法在国内维修,被运回了英国,经英方专家出具鉴定,这9辆车已经不能销售,只能做退运处理。剩余的7辆轿车,经温州4S店维修后,以打7折销售的特价处理。这其中的损失,作为运输方长久物流公司只能全部买单。而这边,虽然为这16辆轿车缴纳了高额保费,但保险公司认为情况不符合理赔条件不予理赔。这下承担运输的物流公司可谓损失惨重。协商未果后,他们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杨浦分公司告上法庭。2015年5月19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
由于当时的电脑故障,双方都无法提供这16辆宾利轿车,在暴雨发生前,也就是9月12日及13日上午,关于货运申报往来的原始记录。虽然长久物流公司出具了跟大众公司的提货交接单,证明这16辆宾利轿车在暴雨发生之前,就已处于运输状态,但因提供的不是大众公司的原件,而是复印件,所以未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而关于这16辆宾利轿车的中转地——上海拓威仓库是否符合车辆停放标准,保险公司也提出了明确的异议。他们认为因为按照大众公司和长久物流公司的约定,这些车辆在中转过程中必须转移到室内配载场地,而拓威仓库是个露天存放场。

长久物流公司代理律师认为他们和大众公司的交易笔数非常多,对于停放拓威仓库,大众公司和保险公司都是明知的。
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车辆遭遇暴雨时,是处于在场地停放状态,而不是在运输途中。长久物流公司代理律师说,双方在合同及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对车辆的中转也属于车辆运输过程是认可的。鉴于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险条款2009版中规定,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因此,他们一方认为,车辆在中转期间也应属于保险责任期间。以前他们公司在运输汽车的时候,也会发生一些事故,似乎没有遇到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而对于这次,这16辆豪华宾利轿车,保险公司却做出了不予理赔的决定,长久物流公司认为只是因为理赔额比较大。

是否符合理赔条件,双方争议很大,对于长久物流公司索要高达近3千万的巨额赔偿,保险公司坚决不认可。鉴于双方矛盾分歧较大,证据链又有相对的缺失,双方在庭审中,未能达成调解意见。
对于本案中的一些争议焦点和关键问题,本案的审判长给予了一定说明。首先是,对事故是否是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的认定。双方是通过QQ聊天记录进行申报和确认的,原始记录已经不存在,原告出示了复印件,被告保险公司不认可。
其次,是关于轿车中转停放是否属于运输保险责任期间的问题。合同约定很明确,就是仓至仓,即从托运人处提出货物,到送到收货人处,这个期间都是保险责任期间。合同当中也有明确规定,运输包括中途的中转和运输过程当中的停放。
而对于本案另一个重要的问题,这16辆宾利轿车的损失情况以及损失数额究竟该怎样认定?审判长也做出了相应的分析。原告方提出大众公司的英国专家认定其中九辆车全损,但没有提供相关凭证,而且大众公司也是利益相关方。   

庭后,经原、被告申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委托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5年8月24日,该公司向法院出具了《司法鉴定报告》。
2015年9月9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经本院核实,结合原告提供《车辆交接单》复印件已经大众公司确认“与原告一致”,故应当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依照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倘若出险在先、投保在后保险人依然接受投保,依照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依然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本院对被告“出险在先、投保在后”的质疑不予采信。参照相关评估理论及专家意见,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酌定贬值损失率10%(按保险金额计算)。
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公司,支付原告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出险车辆维修费用、贬值损失,共计10,209,416.83元;支付原告出险车辆上海至温州运费44,000元。

这场因特大暴雨引发的近两年的纷争,尘埃落定了。可以说,在这场纠纷中,物流公司、保险公司,双方都存在一定问题。在此,我们也想提醒各位,如今,以电子方式申报、确定商事活动、内容的情况越来越多,如何对电子证据保存和保全,非常关键;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们不能仍坚持要求事事必须书面形式,但以什么方式能在保障效率的同时,保证证明力、固定证据?特别是对于重要的环节、内容,这个问题值得共同思考。当然,无论商业活动还是生活中,诚实守信是根本,但是一旦发生纠纷,沟通、协商不能解决的话,证据就是关键。
来源: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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