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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
目前,我国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11种犯罪包括: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
2014年6月27日,全国人大会常委员会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为期2年。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有以下6种情形:
(1)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2)应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
(3)检察院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的,应当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起诉书可以简化。
(4)开庭时应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5)法院对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使用格式裁判文书;法院自受理后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结。
(6)审理中发现不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济南市为18个试点城市之一,济南市中区和天桥区法院被确定为首批试点法院,自2014年11月下旬起,刑事速裁工作在全市法院全面推开。截止2015年8月19日,济南法院审结的刑事速裁案件662件、675犯。其中,59.1%的案件在5天以内审结,案件当庭宣判率达到99.8%。从适用罪名看,济南法院适用最多的前三类罪名分别是:第一位危险驾驶犯罪439件,占66.3%,第二位是盗窃犯罪98件,占14.8%,第三位是故意伤害犯罪59件,占8.9%,尚有过失致人重伤、非法拘禁、行贿犯罪等3类犯罪未适用速裁程序。从审判效果看,审结的速裁案件共有7件上诉,上诉率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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