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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的原因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制定的依据
1、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五个一律”。
《规定》的主要内容
①第3条明确。
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
公示期限为五日。
②第4条明确。
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③第5条明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全面考量罪犯执行期间表现、犯罪具体情节、再犯罪危险性等情况。
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
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综合考虑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
审查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是否系罪犯在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④第6条进一步明确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1、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2、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4、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5、职务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6、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⑤明确规定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参与人员、场所和程序等事项。
第7条明确要求必须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
第8条规定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
第10、11、12条明确了合议庭成员及各庭审参加人的提问、举证、质证等权利。
第13条对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提出了要求。
⑥针对目前书面审理时实质审查不够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第14条、第15条:规定合议庭人员可就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实或者听取意见;书面审理的减刑案件可提讯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罪犯。
⑦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裁判文书的形式和内容。
第16条规定对不予减刑、假释的,应裁定。
第17条强调“裁定调整减刑幅度或者不予减刑、假释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
⑧明确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
来源:人民网